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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大全3

2009-09-01 
案例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本管理
1995年7月,某省A市一家VCD厂准备与日本一公司合资建立一家电有限公司。面谈协议
规定日本方以技术入股(作价20%),双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自协议订立起15天内,日本
方提供有关的设备资料和服务, 其中包括产品设计以及对合资公司技术人员、 工人培训、技
术作价等。中方以货币、合作场地、厂房来出资。随后双方据此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协议
规定:(1)除经日本方同意外,该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能销往东亚地区,且利用日本
方技术每年生产的VCD不能超过30000台;(2)该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为3年;(3)技术转
让协议期满后,中方无权再继续使用该项技术;(4)中方如改进该技术,必须无条件告诉
日本方;(5)合资企业能从日本购买的所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必须从日
本购买。 双方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 未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 经修改批准后才依法注册登记
成立。 外方怕投资风险, 就让公司在日本办了财产安全险。 经协商中方为董事长, 日本方为
副董事长。 半年后, 经营效益好, 日本方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 以到会的1/2董事通
过,决定增加出资,再次召开董事会之后,董事会合法通过。因的确是生产经营所需,中方
认缴了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问题]
(1)日本方的出资比例是否恰当?
(2)双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是否可以在日本办理保险?
(4)中方是否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正确答案]
(1)日本方的出资比例不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第4条第2款
规定,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日本方
投资仅20%,不合中国法律要求。
(2) 双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46条规定,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 应经
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投保,而不能在日本的保险公司投保。
(4)中方有权认缴增加的注册资本。首先必须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 必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 才算合法。 因此日方未经中方董事同意即通过增加注
册资本的决议是非法的。 再次召开董事会合法地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中方就有权按
照原先的出资份额认缴增加的出资。
[考点集成]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缴清。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 才算合法。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 应经企业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公平
合理。 一般应采取提成方式支付。 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技术使用费时, 提成率不得高于国际上
通常的水平。提成率应按由该技术所生产产品的净销售额或双方协议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 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 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
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 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 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对等。 (六)
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 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 不得
含有为中国的法律、 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上述规
定的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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