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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10

2009-08-10 

案例10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王某系社会无业人员。2000年, 王某应聘于滨海市务实实业公司五湖分公司的经理。同
时,王某以个人名义与实业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注明,五湖公司由承包人自筹资金,
自负盈亏, 每年上交管理费给实业公司, 实业公司对承包方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责任。2000
年10月间, 王某结识了滨海市城市信用社主任李某, 便请求李某为其贷款。 但李某提出贷款
必须要提供一定的抵押。 王某便找到滨海市务实实业公司领导, 声称如果务实实业公司为其
提供担保, 其在得到贷款后, 将借一半给务实实业公司。 务实实业公司于是就给王某提供了
担保。 王某以五湖公司的名义与滨海市城市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2000年11月, 王某从城
市信用社提取贷款30万元后逃匿。至案发,王某将30万元贷款全部挥霍。
[问题]
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理由如下: 贷款诈骗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
实或者隐瞒真相, 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
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193条
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 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 二是使用
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活动, 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活动, 四是使用
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www.gzu521.com 超出抵押物的价值重复担保, 五是指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本
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 王某为取得贷款, 欺骗务实实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骗取了巨额贷款。 从事后
的行为中, 我们可以看出, 王某贷款的目的在于将贷款占为己有。 虽然, 王某签订合同是以
公司的名义, 利用了公司经理的身份, 但这只是王某为骗取贷款的一个手段而已, 贷款并未
真正为公司所有使用。 这一点从王某支取贷款后即行潜逃这一行为中看出。 王某犯罪所侵犯
的对象不是其所属单位五湖公司的财产, 而是信用社的贷款。 所以, 无论是从犯罪的主观上、
客体上、犯罪的客观方面上还是犯罪对象上,王某的行为都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考点集成]
关于贷款诈骗罪,应当掌握:(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
诈骗罪。(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
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二)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三)贷款
诈骗罪的成立数额。 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42
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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