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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09年司法考试法条串讲刑诉讲义五

2009-08-08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一、概述

二、           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2.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被害人;无行为能力的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被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提起;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被告人;未成年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遗产继承人)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注意:

1)精神损害;

2)物质损失——实际、必然;

3)犯罪行为;

4)非法占有、处置的犯罪案件——《刑附范围规定》第五条: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由法院直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5.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

1.期限(立案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注意:在二审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反诉,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另行起诉。但是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2.方式(检察院;公民)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审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在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能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享有所有权以外的他人的财产。

6.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7.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

8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9.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10.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11.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2.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14.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期间、送达

一、       期间与期日

期间:单独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限;

期日:共同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二、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1、计算单位:时、日、月(特殊的计算方式:法定节假日、路途时间、邮寄)

2、重新计算:另有重要罪行的;补充侦查移送审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www.gzu521.com 查起诉或审判的;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程序转换的

3、不计入办案期限: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

三、期间的恢复(合法的原因,申请、时间、法院批准——裁定)

四、送达

1、  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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