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违纪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作弊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按作弊论处的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不规范行为处理】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读答题卡数据与考生实际个人信息或者答题情况不符的,不予调整: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答题的;
(二)填写、填涂答题卡个人信息有误或者格式不规范的;
(三)填涂答题卡试题答案格式不规范的;
(四)使用读卡器无法识别的笔填涂答题卡的。
第二十八条【违规行为处理原则】
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九条【复核申请】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海关法律责任】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三十一条【分数线公布】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三十二条【地区差别政策】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在特定地区实行差别合格分数线和报关员资格证书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资格申请条件和时限】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海关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具有申请报关员执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十五条【证书制作】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