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核发准考主证】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予以核发准考证主证。
第十四条【准考证副证】
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第十五条【参加考试证件】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目的内容】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第十七条【考试命题】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命题范围以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八条【考试形式】
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以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试阅卷】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核分。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条【分数核查】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纪】
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条【考试作弊】
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