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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报关员考试将重大调整——实行差别合格分数线(2)

2009-05-10 
 

  第十二条【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核发准考主证】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予以核发准考证主证。

  第十四条【准考证副证】

  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第十五条【参加考试证件】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目的内容】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第十七条【考试命题】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命题范围以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八条【考试形式】

  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以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试阅卷】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核分。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条【分数核查】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纪】

  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条【考试作弊】

  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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