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审判程序
四十五、重点法条:
第177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99条。
意思分解: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吸限于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本条规定了法院系统,具体而言,其提起主体包括:
1、 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应注意单由院长或单由审委会,不足以提起再是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
3、 上级人民法院。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199条等规定,一经决定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十六、重点法条:
第178条。
第179条。
第180条。
第181第。
第182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04--212条。
意思分解: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应注意掌握:
1、 申请再审的范围
(1) 已生效的调解书(第180条);
(2)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民诉意见》第208条);
(3)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第178条)。
2、 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1) 已生效的解除婚姻的判决,不得申请于审(第181条),但财产分割问题可申请再审。应特别注意,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209条。
(2) 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 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民诉意见》第207条)。
3、 申请再审的方式
(1) 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2) 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本法第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
不要混淆:
1、 第182条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起算点心裁判生效次日(《民诉意见》第212条)。
2、 注意《民诉意见》第211条:再审时发现原一、二审遗漏了应参诉的当事人的,可予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四十七、重点法条:
第184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02、210条。
意思分解:
关于再审案件审判程序,应注意:
1、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 另行组成合议庭。
3、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4、 审理中视为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民诉意见》第210条);
(1)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 发现严惩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不要混淆:
1、 再审若依第一审程序审理,不服其裁决,仍可提起上诉。
2、 注意《民诉意见》第202条;二审法院裁判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应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四十八、重点法条:
第185条。
第186条。
第187条。
第188条。
意思分解:
若干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程序,应注意掌握:
1、 第185条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不包括本级)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决,可以抗诉;
(2) 地方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不包括本级)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决,可以抗诉;
(3) 地方检察需通过其上有检察院,始有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决提起抗诉。
2、注意第188条: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不要混淆:
依第186条,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即应当再审,不需要再经审委会讨论等程序。
四十九、重点法条:
第189条。
第190条。
第191条.
第192条。
第19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16、218、221、223条。
意思分解:
督促程序并非律考重点,考生可了解以下知识点:
1、 督促程序适用的范围和两个条件(第189条)。
2、 督促案件的管辖法院(第189条)。
3、 法院审查督促程序实行独任制(《民诉意见》第218条)。
4、 不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形(《民诉意见》第218条):
(1)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
(2) 下落不明。
5、 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审查,应注意:
(1) 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 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4) 提出书面异议的效力在于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须另行起诉。
不要混淆:
应当指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不行就同一请求另行起诉。
五十、重点法条:
第193条。
第194条。
第195条。
第198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30、234条。
意思分解:
公示催告程序亦非律考重点。考生可作一般了解:
1、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管辖法院(第193条)。
2、 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效力: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产在3日内发出申报权利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第194条)。
3、 特别注意第198条:一年为除斥期间。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234条,审理公示催告案,可实行独任制;但宣告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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