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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抢劫罪(1)

2009-03-26 
考点18抢劫罪[08/二/12、51;07/二/7、16、63;07/四二;06/二/14、53、65、97;06/四/四:05/二/14、61;04/二/17;04/四/六;03/二/35、39;02/二/12、4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的方法是手段行为,目的是为了当场劫取财物,或者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胁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抢走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一般是指犯罪分子用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造成的,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自己熟睡或醉酒的状态,将其财物拿走的,则构成盗窃罪。无论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方法,必须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时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认定因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案件。(1)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犯罪分子在抢劫公私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引起的,即使未抢劫到财物,也是抢劫罪的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条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2)如果在抢劫财物之后,为了逃避侦查、审判等目的,而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3)本无抢劫之意,基于其他动机故意伤害或杀死他人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他人财物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2.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问题。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指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转化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主要是指已构成上述三种犯罪的行为,也不排除尚未达到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法定“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程度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此时仍应以本条处理;(2)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如果在事后其他时间抓捕犯罪分子时,行为人行凶拒捕或杀人灭口的,不适用第269条,应依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如果暴力程度显著轻微或者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的,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来的罪论处。但是,如果有意以撞人的方法加害他人而使其致伤或致死的,则适用第269条以抢劫罪论处;(3)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 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3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关于抢劫罪数额的计算、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抢劫罪数问题的认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元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人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关于这八种情节的具体理解,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例解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3/2/35,多选)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 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案及解析]ABD。考查转化抢劫罪的构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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