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起诉
e. 相关程序规定:
(一) 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延长申请,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二)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须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
(三)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但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五)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B.侦查终结的其他规定:
a.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9.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终结:
a.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在执行。
b. 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十二、起诉
1.检察院的公诉内容: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2.审查起诉:
a. 审查内容:
(一)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b. 共同犯罪中: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在其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c. 审查期限:
(一)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d. 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补充侦查:
A.审判前的补充侦查:
a.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b. 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c. 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审判中的补充侦查:
a. 在庭审阶段,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毕。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b.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其他规定:
a.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b. 对于证据不足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同于上述情况,应属于继续侦查。
4.提起公诉的条件:(比较立案、逮捕的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a.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b. 证据确实、充分。
c.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5.不起诉:
A.不起诉的类型:
a. 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3),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 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c. 证据不足不起诉:例如补充侦查中。
B.不起诉的程序:
a.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
b.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c.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d.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
e. 对于检察院依照酌定不起诉情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似乎不能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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