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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全科复习指导(3)(2)

2009-03-04 
刑事证据强制措施


  g.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B.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以下两种案件,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a.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b.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C.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

  D.拘留后的处理:

  a.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指P52)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b.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比较:

  适用对象 权力机关 法律性质 期限刑事拘留 现行犯及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不具有惩罚性最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的为37日

  行政拘留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具有惩罚性最长15日

  司法拘留民诉中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法院具有惩罚性最长15日

  4.逮捕:

  A. 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B. 逮捕的条件和例外:

  a.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b.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 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c.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 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 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 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 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C.逮捕程序:

  a.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必要的时候,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b.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c.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e.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f.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D.逮捕必须遵守的规定:(与拘留比较)

  a.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b.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到底是谁通知,法条没说)

  c. 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d.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e.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5.补充说明:

  A.强制措施比较:,注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区别)

  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期限

  拘传-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12小时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12个月

  监视居住-公安机关6个月

  拘留公安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24小时 14 (P191T45) -37日

  逮捕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24小时

  B.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C.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

  a. 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通缉在案的。

  c. 越狱逃跑的。

  d. 正在被追捕的。

  D.超期羁押的处理: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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