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关键在于其与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界限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二者主体不同,前者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如非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后者的主体是《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再者,在客观方面还有一点,就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在受贿罪中,索贿行为则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即可构成受贿罪。
二十八、假币罪:
(1)本条规定的是持有、使用假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其持有使用的是伪造的货币,这里“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为起点。
(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仅依《刑法》第171条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分别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十九、纯正的单位犯罪:
(1)逃汇罪: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三十、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非法经营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具体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中包括: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指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指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①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②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淫秽出版物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