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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快速记忆1(2)

2009-02-18 
刑法罪名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同下;直接故意;双罚制。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第194条 第1款…………………票据诈骗罪 同上;双罚制。 (177条)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②明知是作废的而使用的;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④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177条) 同上

  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177条)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③骗取信用证;④其他方法。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177条) 数额较大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②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卡诈骗的属牵连犯,按重罪处罚;盗窃并使用的,盗窃罪,数额为实际使用值。

  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数额较大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同上;双罚制。 (271条)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如果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

  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本罪共犯。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偷税罪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故意;双罚制。

  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10%以上不满30%并且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占30%以上并在10万元以上的,加重处罚。扣缴义务人为10%且1万元以上。

  第202条……………………………抗税罪 暴力,威胁方法,谩骂耍赖不是;故意。

  故意造成税务人员伤害或死亡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造成的,抗税罪。

  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数额较大,以下皆为双罚制。

  第204条 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数额较大(2002年试题)

  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偷税罪;超过部分,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盗窃上述发票的,按盗窃罪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上述发票的,按诈骗罪定(25份以上)。

  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购买后又虚开或出售的,不定本罪,按205,206,207条定罪处罚。

  第209条 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种商品上使用同种商标,情节严重。

  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故意;销售金额较大。

  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情节严重

  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

  用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本罪。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还包括侵犯著作邻接权人对其出版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故意。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②批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本罪论。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故意;情节严重。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果只是夸大商品效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的为推销商品,则构成本罪。如果虚假广告只是一种手段,目的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

  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

  ②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情节严重,故意。

  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④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数额标准仅限于非法出版物案件,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案件,其他案件尚无标准。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227条 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车票门票邮票等,数额较大

      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情节严重

  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

  第229条 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情节严重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又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加重处罚。

  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230条……………………………逃避商检罪 故意;情节严重;以上皆为双罚制。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结果犯;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未遂。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强奸罪 奸淫幼女的,从重;直接故意。

  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女方不敢声张,采用威胁方法使其忍辱从奸的,应当认定为本罪;

  利用从属关系或教养关系胁迫发生性关系的,为本罪,而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关系的,不为本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②强奸妇女多人的;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④二人以上轮奸的;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 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加重处罚

  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其属于强奸行为的内容。

  第3款…………………猥亵儿童罪 同上

  不满14岁;无论什么手段,也不论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依照前款从重处罚。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3至10年;致人死亡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本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法定的转化罪)

  第239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只定本罪,处死刑;如果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强奸,数罪并罚。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如果伤害或杀害的,数罪并罚。

  下列情形重罚: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⑦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第241条 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罪;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处罚;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又出卖的,按240条罪处罚;不阻碍其返回,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242条 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妨害公务罪。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国家工作人员,从重;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为本罪。

  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情节严重;主体是用人单位,单罚制(137,161,162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未满16周岁

  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45条……………………………非法搜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强行闯入或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同上

  第246条……………………………侮辱罪 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诽谤罪 同上

  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105条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情节严重;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法定的转化罪)

  第248条 暴力取证罪 全部同上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主体是监管人员;同上划线处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情节严重

  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主体是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对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

  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情节严重。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同上

  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般主体;情节严重。

  第253条 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犯罪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又从中窃取财物的,按盗窃罪从重处罚。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单位领导人;情节恶劣。

  第256条……………………………破坏选举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告诉才处理;造成死亡加重处罚,公诉。

  第258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第259条 第1款…………………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

  第260条……………………………虐待罪

  告诉的才处理;犯罪主体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情节恶劣;

  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公诉;

  如果由于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61条……………………………遗弃罪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情节恶劣。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不满14周岁;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故意。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抢劫罪

  一是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如灌醉或麻醉等),二是当场取得财物。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不论是否使用,都依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列情形重罚:①入户抢劫;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⑦持枪抢劫;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本罪。

  第264条……………………………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多次(三次)

  如既数额较大又多次,只以前者定罪即可;盗窃数额指财物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明知而使用的;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盗用他人上网帐号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依本罪处罚。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违禁品按本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在林内非法采种,采制,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谋取经济利益较大的,依本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其送回原处或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并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实施本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本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损毁数额较大的,以275条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未遂却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219条罪。

  第266条……………………………诈骗罪 数额较大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本罪处罚。

  第267条 第1款…………………抢夺罪 数额较大

  乘人不备,公开夺取。造成重伤,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依照重罪处罚。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 公然夺取,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第270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

  第271条 第1款…………………职务侵占罪 (382条)

  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本罪处罚。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272条 第1款…………………挪用资金罪 (384条)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本罪。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犯罪主体是掌管,经手国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重大损害。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威胁或要挟,数额较大。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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