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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拾遗之行政诉讼法(2)

2009-02-13 
行政诉讼法


  二十一、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原告必须是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不是直接相对人,但只要其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为其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原告。只要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就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行诉复议解释》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二十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

  (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十三、行政赔偿可分为单独提起赔偿诉讼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两种,单独提起赔偿诉讼,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其他起诉条件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起诉条件相同。

  [例题: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满足的条件有以下哪些?

  A.有明确的被告

  B.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C.加害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D.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

  正确答案:ABD.]

  二十四、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行政诉讼的一些特殊情形:

  (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撤诉以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又起诉或者上诉的,并且解决费用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判决撤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后,公民对行政机关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十五、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并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代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代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须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予以规定。]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二十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狭义)、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52条)。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可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第53条第1款)。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援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诉解释》第62条第1款)。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引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十七、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包括: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十八、《行诉解释》第71条对几种原审漏判的处理:

  (1)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遗漏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又分两种情况:[明显看出国家赔偿处理属于依职权必须为之行为,行政复议是如此,行政诉讼也如此。]

  ①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赔偿的,驳回赔偿请求;

  ②认为应予赔偿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调解行政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4)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特别友情提醒:行政诉讼的上述规定与民事诉讼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二十九、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三十、再审期限

  (1)。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

  (2)。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判。

  三十一、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能够取证的唯一例外: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2)经人民法院准许;

  (3)在第一审程序。

  三十二、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5)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十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交行为、国防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三十四、庭前证据交换或开示的适用情形:

  (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

  (2)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三十五、人民法院可以收集证据的情形:

  (1)人民法院依职权取证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人民法院依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情形: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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