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死者人格利益(精赔第3条)
1、三种侵权方式
(1)侮辱、诽谤、贬损、丑化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遗体、遗骨
2、名誉权解答之五,近亲属可为原告
(五)特定身份权
1、亲权、亲属权(精赔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
2、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得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赔第4条)
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有人格象征意义
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
3、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一)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
(二)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
(三)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8条)
三、起诉主体
(一)受害人
(二)受害人死亡的,原告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三)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为其它近亲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物权制度基本理论
主从物的认定: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
所有权、所有权 ×
所有权、他物权 ○
抵押权、抵押权 ○
抵押权、质押权 ○
质押权、质押权 ×
抵押权、用益物权 ○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
物权的优先性
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
(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
(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
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
(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
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1)法定抵押场合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
(2)自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