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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二、2002年2月,被告人程剑取得(如何取得,没有证据证明)一张户名为朱卫祖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因该存折加有密码,被告人程剑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到银行试图取款,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程剑来到中国银行跃进路分理处,以朱卫祖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又到中国银行老街分理处取出现金1、6万元,后于陆续取出10万元。程剑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作为财产犯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其本质,财物的取得行为才是赖以定性的基本构成行为。猜配他人取款密码,将他人持有的不为他人所知的密码予以破解,可以视为是一种无形偷盗行为,但猜中密码并不意味着取得了他人存款,只是进一步取得他人存款的手段行为,且密码本身并无价值,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在程剑取得他人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之下,程剑支取他人存款,是凭借银行的信任通过银行的交付得以实现的,银行对于存款的交付,是有明确认识的。由于银行的信任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这正是程剑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其具有取款合法资格的结果,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
【答案】B
三、下列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诸项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与孙某是大学同宿舍同学,两人经常在一起打闹取乐。一日,两人在打闹时,林某一拳打在孙某的腹部,孙某当即手捂腹部,面色惨白。林某赶紧打车送孙某去医院,但尚未到医院,孙某就已死亡。法医鉴定,孙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林某的行为与孙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王某向蔡某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2克。恰巧那天蔡某醉酒回家,喝下茶杯里的水后中毒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5克,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严重醉酒的作用下,会导致死亡。王某的行为和蔡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周某(25周岁)带9周岁的邻居江某(不会游泳)去水库游泳。周某和江某一块儿游了30分钟之后,周某上岸抽烟、与朋友聊天,让江某独自一人带一个救生圈游泳。后因救生圈脱落,江某沉入水中。周某赶紧下水施救,但未能找到江某。几个小时后,江某被打捞出水,已经死亡。周某的行为和江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顾某欲杀其仇人苏某,对其砍了10刀,苏某重伤昏迷。顾某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不久,苏某自己醒来。此时,与苏某素有嫌隙的陆某正好路过此地。陆某遂对苏某进行殴打,然后离去。苏某很快死亡。苏某的死亡和顾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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