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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复习指导:某些成分商品的归类原则(3)

2008-12-18 
报关员某些成分商品的归类原则复习指导。


  (四)由两种及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商品的归类原则(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主要依据第十一类类注2及子目注释2)
  1.第50~55章及品目58.09或59.02商品的归类
  一般按归类总规则三(二)办理的是以缝合、胶粘等方式将不同结构或不同纤维组成的纺织物叠层拼合而成的产品;对其他商品依据第十一类类注2的规定,一般按重量最大的纺织材料构成的商品归类;重量相同时依从后原则归类;在确定混纺产品主要与哪种材料混纺时,应以与其混纺的材料中重量最大的为主要混纺对象,重量相等时依从后原则。
  应注意归类时应先确定章,再确定品目,这一点与其他商品归类的操作程序不同。
  例1:按重量计,含棉35%,含涤纶短纤65%,每平方米重210克的染色平纹机织物(幅宽1lOcm)
  说明:两种材料按重量计涤纶大于棉,按涤纶机织物归入5514.2100。
  例2:按重量计含棉50%,含涤纶短纤50%,每平方米重210克的染色平纹机织物(幅宽1lOcm)
  说明:两种材料按重量计相同,归入最末一个可归品目,最终按涤纶机织物归入5514.2100。
  例3:按重量计,含棉56%,化学纤维短纤24%,羊毛20%,每平方米重210克的漂白平纹机织物(幅宽1lOcm)
  说明:按棉织物归第52章,由于与棉混纺的两种材料中的化学纤维最重,应作为主要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棉机织物归入5211.2100。
  例4:按重量计,含棉56%,化学纤维短纤22%,羊毛22%,每平方米重210克的漂白平纹机织物(幅宽1lOcm)
  说明:按棉织物归第52章,由于与棉混纺的两种材料比例相同,应依从后原则判断主要混纺对象,按主要与毛混纺的棉织物归人以“其他机织物”列名的品目52.12,最终归人子目5212.2200。
  计重时主要还应注意: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和含金属纱线,均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对于机织物,金属丝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因此使用金属丝或含金属纱线的机织物仍被视作纯纺织材料制的商品,但如金属丝或含金属纱线已成为机织物中重量最大的纺织材料,该织物应归人品目58.09。
  例如:按占织物总重计算,粗梳毛涤混纺纱89%(粗梳羊毛45%,涤纶短纤44%),含金属纱线11%,(金属1%,涤纶短纤10%),每平方米重370g的机织物(幅宽1lOcm),视含金属纱线为单一纺织材料,因羊毛是重量最大的纺织材料,故按粗梳毛织物归入5111.3000。
  (2)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所列的不同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在归类时合并计重,先确定章,再确定品目。
  例5:按重量计,含羊毛45%,粘胶短纤30%,锦纶短纤25%,每平方米重190克的色织平纹精纺机织物(幅宽1lOcm)
  说明:由于粘纤与锦纶短纤都是第55章商品,应合并计重。此织物化学纤维短纤重量大于羊毛应归第55章;粘纤重量大于锦纶短纤重量应按人造纤维短纤机织物归入5516.3300。
  例6:按重量计,含涤纶短纤50%,醋酯短纤25%,粘胶短纤25%,每平方米重170克的四线斜纹色织机织物,幅宽110cm 说明:醋酯短纤和粘胶短纤同属人造纤维短纤,是同一品目所列不同的纤维品种应合并
  计重,人造纤维含量也为50%。因合成纤维短纤与人造纤维短纤重量相同,依从后原则作为人造纤维短纤机织物归入子目55 16.9300。
  (3)当可归人第54章和第55章的商品与其他章的商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合并计算两章内不同的纺织材料。
  例如:按重量计,含精梳羊毛40%,合成纤维长丝35%,人造纤维短纤25%,每平方米重190克的色织机织物,幅宽1lOem
  说明:当可归人第54章和第55章的商品与其他章的商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合并计算两章内不同的纺织材料。由于第54章的长丝与第55章的短纤作为同一章的纺织材料合并计重,故化学纤维重量大于羊毛,应作为化学纤维织物归类;合成纤维长丝重量大于人造纤维短纤,按化学纤维长丝织物归人子目5407.9300。
  2.第56~63章商品的归类
  (1)应比照第50~55章对此类商品的归类原则办理。对由第50~55章商品为原材料的制成品,先按上述原则确定制品所用原材料的纤维属性,再以所确定的原材料的纤维属性作为制品的纤维属性并据此归类。
  例如:机织印花布制连衣裙,裙料按重量计,含真丝50%,涤纶短纤50%
  说明:因裙料属第50~55章商品,先判断裙料属性。此织物化学纤维重量等于真丝重量,依从后原则此裙料可视为合成纤维短纤印花机织物,此连衣裙可视为合成纤维印花机织布制连衣裙,应归子目6204.4300。
  (2)对由底布与绒面或毛圈构成的纺织品不计算底布纤维重量含量,仅按绒面或毛圈中重量最大的纺织材料归类,计重方法同上。
  例如:按重量计,含65/35的涤棉混纺地经,地纬为50%,含55/45的棉涤混纺绒纬50%,每平方米重213克的灯芯绒织物(幅宽1 lOcm)
  说明:本题因绒面棉花重量大于涤纶重量,故应按棉纬起绒机织物归子目5801.2200。
  (3)对品目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可见底布的只计算底布的纺织材料重量,不见底布的则计算绣线的纺织材料重量。
  (4)在依照本规定办理时应酌情考虑运用归类总规则三。
  例如:按重量计,100%棉机织底布占绣品总重45%,100%真丝绣线占绣品总重55%的刺绣品
  说明:对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可见底布的只计算底布的纺织材料重量,不见底布的则计算绣线的纺织材料重量。本题不计算绣线的纺织材料重量,按棉刺绣品归人子目5810.9100。
  (五)品目71.10项下子目所列合金的归类(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主要依据第71章子目注释3)
  归入该品目的合金应按所含铂、铱、锇、钯、铑及钌中重量最大的一种金属确定归类。(注意:与品目归类原则不同)
  例如:铂、铱、锇合金丝按重量计算,含铂40%、铱30%、锇30%(品目71.10)
  说明:铱、锇是同一二杠子目所列不同的贵金属品种经合并计重为60%,超过铂的含量,依重量最大原则作为铱、锇丝归入子目7110.4990。
  (六)贱金属归类(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主要依据第十五类类注5及7)
  1.含有贱金属的合金的归类规则(第72章的铁合金、第74章的铜母合金按列名归类,不适用此规则)
  (1)对于贱金属与贵金属的合金,当任一种贵金属(或铂族)的含量均不足2%时,应按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归类,贱金属比例相同时从后归类;否则应归入第71章。
  (2)贱金属与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归类,比例相同时从后归类。
  (3)对于其他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其中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反之一般归人品目38.24。
  2.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原则
  除各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时,铜头的钢铁钉应归入品目74.15,其余按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在具体操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计重:
  (1)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
  (2)按照上述1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例如由黄铜制成的铜制品应视为全部由纯铜制成);
  (3)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对于部分由非金属构成的制品,应按照归类总规则办理,当贱金属赋予这些制品基本特征时,应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种贱金属的制品归类。
  (七)不同适用对象在运用重量最大原则时的差异
  重量最大原则在运用于不同类别对象商品时,存在着不同之处。报关员在进行归类时不仅应掌握归类原则,同时还要掌握运用时的差异,避免由于规定运用不当导致的归类错误。
  1.使用条件不一样
  有些商品在使用重量最大原则时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如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在使用这一原则时必须满足按重量计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简单地说,对于混合成分食品按重量计: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合计重量未超过20%时,即使能鉴别出某种成分最大,也不能使用重量最大原则对其归类。同样第39章条文所称共聚物要满足按重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95%及以上的前提条件;同级子目有“其他”,子目所列名称冠有“聚(多)”的聚合物要满足列入名称的单体单元的重量在95%及以上、具体列名共聚物要满足列入名称的共聚单体单元的重量之和在95%及以上等。因此对于有先决条件要求的商品要先行判断是否满足要求,在得出已经满足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运用重量最大原则归类。
  2.合并计重范围存在差异
  前已述及所谓重量最大原则是指在混合成分商品中,一般按重量最大(三种及以上成分构成的商品在遵守加和规定后)的成分构成的商品进行归类的原则(包括当所含若干成分重量相等时的从后归类原则)。重量相等从后归类原则是指当没有重量最大的成分时即所含若干成分重量相等(按规定加和后)时,按品目(或子目)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或子目)的归类原则。可见判断哪种成分是重量最大的成分必须在合理加和后才能进行。但相关类章的注释对于不同对象商品的加和范围的规定并不相同,如果搞错了加和范围,正确归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如虽然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和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都提到了合并计重,但是可以合并的范围存在差异。第39章注释对共聚物的加和范围限定于归入同一品目(或子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即归人同一品目(或子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应加和后与其他单体单元的重量进行比较以确定重量最大商品所在品目。第十一类注释对可归入第50章至第55章及品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的加和范围较大,主要为当归人第54章及第55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即加和后与其他章的纤维重量进行比较。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即加和后与其他章或品目的纺织材料重量进行比较。可见第十一类第50章至第55章商品纺织材料的加和范围有三种:化学纤维纺织材料(第50章与第55章所列纺织材料)同一章、同一品目(或子目)。显而易见多于第39章。第十五类规定由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者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即将所含所有贱金属合并计重。
  3.重量最大原则(重量相等时的从后归类原则)特例
  上文提到重量最大原则包括当多种成分重量相等时的从后归类原则,需要注意第56~63章的混合纺织材料商品在使用重量最大原则(重量相等时的从后归类原则)时有一个特例,即应先按重量最大原则(从后归类原则)在第50~55章确定纺织材料属性,再依所确定的纺织材料属性决定第56~63章纺织商品的纺织材料的属性并归类。
  涉及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还有一些规则,如涉及第六类、第七类两种或以上成分(部分或全部为本类商品)构成的配套货品的归类原则等。鉴于这些原则与上述三个原则相比出现的实例不多,运用得比较少,在此不多作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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