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一、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及效力
(一)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要双方自愿,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不影响起诉。
(二)仲裁:提交仲裁要双方自愿,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得再起诉。
(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由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其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提起诉讼不需要双方自愿。诉讼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根据民事是诉讼法的规定发生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每一个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程序法,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
(一)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三)对事的效力:见民事诉讼法第3条
(四)时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生效,到国家明令废止时失效。其时间效力追溯既往.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 合议制度
(一)合议庭的适用范围:
1、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
3、宣告票据无效的公示催告案件
4、破产案件
5、发回重审的案件
6、二审案件
7、再审案件
8、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合议庭的组成:见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
(三)合议庭与仲裁庭的区别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法定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四)申请回避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
2、申请时间: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
3、人民法院应该在3日内做出决定。
4、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五)申请回避的效力: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六)回避的决定权限:见民事诉讼法第47条
三、公开审判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二)例外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2、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也可以不公开。
(三)宣判一定要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案件只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但例外情况,一审终结:
1、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2、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的案件。
3、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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