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现将一些经典案例整理并附之分析,以供参考。
案例一、拣到的钱有无权利捐给他人?
问:吴某与李某在去往北京的飞机上相识,二人谈得非常投机,并互相交换了名片。飞机到达北京时,李某因有急事匆匆先下去,邻座的吴某在收拾自己的东西,空中小姐不停地在提醒乘客不要遗忘物品,她走到吴某的身边捡起地下一黑色皮夹,并问是否是吴某的。吴某知是李某的,但未否认,空中小姐将皮夹交给了吴某。
吴某下飞机后,打开皮夹发现内有二千元人民币,便匆忙收了起来。吴某此次来京是出公差,这期间他为得到李某的钱深感不安。半个月后他回到广州,一下飞机,正遇为遭地震的灾民募捐,他便将二千元人民币以自己的名义捐给了灾区。李某下了飞机才发现皮夹遗失,便回到机场向机组人员询问,空中小姐为他提供了吴某拿走了皮夹的线索,于是,李某便通过名片找到了吴某,但这时吴某已将二千元捐给了灾区。
李某向吴某索要他的二千元,他认为: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吴某则认为:二千元自己并未得到,已捐给了灾区,如想要应向募捐发起组织要,但募捐发起组织以募捐活动已结束,捐款已发放到灾区,所以拒绝返还。请问律师:这笔钱应由谁还呢? 考试大发布
答:吴某拾得李某皮夹未将其返还失主,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它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是一方受益;必须是使他方受损;必须是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必须是无法律根据的。拾得他人之物未归还,正是符合上述条件,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那就是说,吴某应将皮夹内二千元人民币返还李某,可是,本案中,吴某将二千元捐给了灾区,到李某要求返还时,他似乎并未在物质上受益,不当利益在灾民手中,怎么办呢?
要确定谁来还这二千元钱,就要看谁是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人。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受损人,才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请求权的义务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受益人本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第三人从受益人处所取得的利益,有时负返还利益的义务,但是所负返还义务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其一,第三人所得必须是受益人的无偿让与;其二,必须是受益人因此免其返还义务,否则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所以本案中,受益人吴某将二千元无偿捐献,使得发起募捐的组织和灾民成为第三人,本案中的第三人负不负返还义务,这要看受益人吴某能否因将所受利益募捐而免除返还义务。
对于不当得利的处理,除规定受益人应返还其所得利益(可以是返还原物,也可以是偿还价额),以保护受损人合法权益外,各国法律还根据受益人是否知情(或善意),知情早晚等具体情况,从返还利益范围上确定所负责的大小,有三种情况:
一、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根据。受益人在受益时并不知道无法律上的根据的,也叫善意受益。对于这种情况,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尚存部分为限,也就是说,如果返还时其利益已不复存在,无论其不存在出于什么原因,受益人不负返还责任。
二、受益时知无法律上根据。受益人在受益时明知无法律上的根据的,叫恶意受益。考试大发布这种情况,其返还利益原则是,不管其所受利益在返还时存在与否,也不管其不存在出于何种原因,都应将受益时所得利益全部返还。
三、受益时不知,而后才知无法律上的根据。受益人受益时并不知无法律上的根据,但以后知道的,其返还利益的原则是:以知道的时间为界,以前此后分别按上述两种情况决定其负返还责任的范围。
本案中,受益人吴某在受益时,是知道无法律上根据的,他之所以将二千元募捐也正是由于这个因素。所以吴某的受益属上述情况的第二种,他不能因将所受利益无偿募捐而不负返还义务。本案第三人募捐发起组织,灾民不负返还义务,由吴某偿还李某二千元人民币。
案例二、离婚支付子女抚养费
问:您好!我是一位很普通的女孩子,我和男朋友在一起兩年时间了,我们將要结婚,但是我有一个问题想好好了解清楚,請您帮帮忙。男朋友曾经有过一次婚姻,后来离婚了,有一个儿子,当时判給了女方。男朋友說当时离婚的時候已將孩子的抚养费一次性都付清了,我想请问,这样一次性的付清,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吗?我很困扰,向您求解,望能回答!
答: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有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律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男方应给付抚养费至孩子可独立生活的法定条件成立时至。
根据有关规定,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诉。
因此,你男朋友的子女认为当初支付的抚养费不足时,可以要求其父亲增加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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