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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一卷复习指导——经济法笔记(12)(1)

2008-11-26 
税法

    本频道为您隆重推出的经济法笔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实体税法
  1.三大流转税与两大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教材P306)
  (1)增值税: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零售环节对金银首饰、珠宝玉石征消费税)
  (3)营业税:在中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4)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
  (1)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2)征税对象、免税对象、减税对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商标、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中奖);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白给的钱):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免征额(F6);
  注意:免征额不是起征点,起征点是指不到起征点不征税,到了起征点对收入全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对收入扣除后再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两处以上有收入的汇总纳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税率(F3)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稿酬的真实税率是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不到5万的对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的部分对应纳税额加征10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二)程序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1.本法适用范围(F2、F90)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F15):先工商再税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F16):先税务再工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税款征收
  (1)征纳期限(F31):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A、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
  B、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
  (2)核定税额(F35)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⑥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F38、F40)
  项目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步骤措施关系
  税收保全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纳税期前限期缴纳-提供纳税担保-保全措施银行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产保全措施后,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再次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纳税期后限期缴纳-强制执行银行扣缴、(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生活必需。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该俩项措施。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③限制处分财产: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报告税务机关。
  (4)离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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