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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四(2)

2008-11-2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仲裁协议、仲裁程序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财产保全
  考点精解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限的限制。
  注意:(1)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国内不同,为30天;而且国内的答辩、上诉期间是法定不变期间,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答辩、上诉期间是可变的,可以延长。(2)我们要注意适用的条件,必须是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也就是说,涉外期间不是取决于国籍,而是取决于在中国是否有住所。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领域外和领域内的,对居住在领域外的适用30天的期间,对居住在领域内的适用15天和10天的期间。
  考点精解二: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措施。
  1、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
  2、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保全,必须经当事人申请。
  3、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四节 司法协助
  考点精解一: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
  考点精解二:法院裁判在异国的承认和执行
  法院的裁判需要在异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
  1、直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2、由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异国法院提出申请。
  考点精解三:仲裁裁决在异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办理。我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也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节 仲裁原则
  考点精解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也被称为当事人自愿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
  这也是仲裁以仲裁协议为基础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参加到仲裁程序中。
  注意:仲裁中没有第三人,仲裁庭不得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但和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加进仲裁程序中。
  (2)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亦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注意: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管辖关系,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一裁终局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仲裁原则,仲裁法对此原则进行了确认:
  (1)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存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问题。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或裁或审原则
  一项纠纷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能申请仲裁。这也涉及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解决纠纷的关系。仲裁协议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注意:或裁或审原则的补充:
  (1)如果仲裁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2)如果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申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的,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了仲裁协议,也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精解二:仲裁的相关机构、人员
  1、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在设区的市设立。《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注意:县、区不会设立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某某市仲裁委员会,例如,没有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只有南京仲裁委员会。
  (2)设立仲裁委员会需经直辖市、省、自治区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3)根据《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有聘任的仲裁员。
  [经典例解]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关于仲裁委员会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B、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聘任的仲裁员若干人
  C、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不设立
  D、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答案:ABCD
  2、仲裁员
  《仲裁法》第13条对仲裁员从职业、工作年限、职称方面规定了具体条件: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担任律师已有8年的;
  (3)曾经担任审判员8年的;
  注意:现职法院审判员不能担任仲裁员。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3、仲裁协会
  (1)《仲裁法》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也可以接纳个人会员,如吸收仲裁学者、法官为个人会员。
  (2)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
  1)中国仲裁协会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2)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
  3)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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