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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二十二

2008-11-19 
刘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属入户抢劫呢?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产出卖,买卖合同有效吗?

    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现将一些经典案例整理并附之分析,以供参考。

案例一、刘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属入户抢劫呢?

    刘某因手头紧,想出去弄点钱花。于是他想到了自己曾工作过的单位给职工租住的一个四合院。该院三面共有七间屋子,住有二十多名员工,刘某也曾在这里住过,因此对这里非常熟悉。刘某估算员工都去上班了后,翻墙进入该院。当他正在右偏房行窃时,遇到员工张某回房间拿东西。刘某见行窃被发现,就对张某采取暴力殴打,并抢得摩托罗拉翻盖手机一部及现金30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90元。在对案件认定上,对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产生很大分歧。我想请教律师,刘某进入公司为员工租住的四合院行窃,被发现后对受害人采取暴力殴打,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呢?

  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考试大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到单位为职工租住的院内行窃,遇到被害人时以暴力手段劫取财物,被告人实施抢劫的院落虽为职工住所且相对封闭,但其功能并非家庭生活所用。

  根据立法意图,法律只所以严厉打击“入户抢劫”行为,主要是因为入户抢劫严重破坏了人们对家的安全感,家是人们所能信赖的最后的、宁静的港湾,在人们心理上,对家的信赖感要远远超过其他地方。从这种立法原意上讲,“户”应当具备隐私性、排他性两个特征,而该案中单位为职工租住的院落,居住的人员较多,流动性较强,类似集体宿舍,其隐私性、排他性不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户”的范围。“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考试中国

  本案中该租住院落只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但并不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所用的功能特征,因此依法不能认定为“户”,即不能以加重的情节对被告人量刑。

案例二、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产出卖,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女士与钱某结婚已经五年了。双方在二年前出资买了一套住房,但一直没住,而是租给他人使用。今年年初,钱某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子卖给了承租人。张女士对此非常不满,她认为丈夫不应该瞒着她把房子卖了。她说,当初买房是为了给孩子将在准备的。现在,她想要回这个房子。请问律师,其丈夫钱某未经妻子同意出卖房产的行为有效吗?张女士还有希望要回该房产吗?

  张女士与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属共同共有。钱某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张女士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其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应为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考试中国收集

  本案中钱某与孙某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也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但是钱某对标的物不拥有全部的处分权。因为标的物是钱某与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考试中国收集

  钱某未取得共有人张女士的同意,擅自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侵犯了张女士对该房屋共有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孙某未尽到对合同标的物的产权审查注意的义务,故不能认定其有理由相信钱某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外,因本案标的物是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综上,钱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某应当返还孙某购房款26万元,该款的利息损失由钱某和孙某分担。

  因此,张女士可以向法院主张丈夫钱某与孙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回自己的房产。考试中国收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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