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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
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
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
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 ABC
[考点] 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法律后果
[解析] 公司成立后,所有出资人取得股东地位,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仍具有股东地位,甲的声明对内对外均无效力,所以A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甲未实际缴付出资,其他股东有权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所以B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股东不缴纳出资的,该股东负有足额缴纳的责任,其他股东不负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所以对不足清偿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未缴纳出资的股东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以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所以c选项正确。
二、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
B.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C.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追诉原则不予受理
[答案] B
[考点]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庭前审查程序
[解析] 《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 (二)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 (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见,A、C、D项的表述均不正确,应选择B项。
三、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
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
[答案] A
[考点] 对于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如何宣告无效及根本违约
[解析]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为本题答案的依据。在交货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的一项权利。选项 A是正确的,因为买方正是针对因质量问题而存在根本违约情形的第二批货物宣告合同无效,这符合公约第73条第1款的规定。B选项错误,原因在于买方针对第一批已经交付的和第三批将来交付的货物是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取决于这三批货物之间的依存关系。若各批货物之间彼此不具有依存关系,譬如货物是同一种矿石,因为数量大而分批交货,则买方就无权对第一和第三批交货宣告无效,因为那些货物的质量与第二批货物的质量没有必然的联系。“公约”第 73条第3款对此原则作了规定。C项错误,因为根据该“公约”第49条,卖方根本违约是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如果质量问题仅仅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和其他救济,但不能宣告合同无效。D项错误,因为如果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显示,其必然影响到已经交付的第一批货物的质量和使用(比如三批货物合起来为一条完整的生产线设备,而第二批货物构成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它的正常工作,该生产线其余部分也不能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宣布合同对第一批货物无效。这不仅符合“公约”第73条第3款的规定,也符合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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