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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10)(2)

2008-11-18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说明:
1.本样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3项的规定制定,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时使用。
2.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换,首部各项,应作如下改动:
在公诉案件中:(1)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而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为原审被告人,但应将审理经过段中原审被告人X X X不服,提出上诉”一句改为“原审被告人X X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X X X经征得原审被告人X X X同意,提出上诉”。
(2)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第1项“原公诉机关”改为“抗诉机关”项;第2项改为“原审被告人”项;第3项为“辩护人”项。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机关抗诉的,第1项改为“抗诉机关”项,第2、3项不变。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决定抗诉的,应在审理经过段中的“原审被告人X X X不服,提出上诉”一句之后,续写“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X X X不服,请求X X 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x xx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出抗诉”。
    在自诉案件中:(1)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1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2项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1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第2项写“原审自诉人”;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的,第1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2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2)如果自诉有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分别在各自的项下增写“诉讼代理人”项或者“辩护人”项。 (3)如果自诉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应当把“上诉人(原审X X人的X代理人)”项增写在被代理人之前,随后续写“原审自诉人”项或者“原审被告人”项。在共同犯罪案件的数个被告人中,有的上诉,有的不上诉的,前面列写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后面续写未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后面续写未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人”项。首部的原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项作了改动之后,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段以及其他有关各处,应当注意作相应的改动。
3.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的,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之后,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改写为:“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4.书写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时,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写作的重点,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和说理。
(2)对各方意见有分歧的要详写,没有异议的可以略写;对上诉、抗诉意见都应当进行分析、论证,充分阐明肯定或者否定的理由。
(3)注意避免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没有变动的,可采取“此繁彼简”的方法,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则进行概括叙述。
(4)判决理由中的“法律依据”,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具体引用时,应当先引用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再引用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如适用司法解释的,应在其后一并引用。
5.判决结果应当根据对原审判决结果的改判情况作相应改动。如果原审判决主文未分项表述,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主文内容;作部分改判的,可表述为:
“一、维持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刑X字第X X号刑事判决中……(写明维持的内容);
二、撤销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刑X字第X X号刑事判决中……(写明撤销的内容);
三、……(写明改判的内容)。”
6.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变更罪名。
第二种是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格式如下:
X X X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 X X X)X刑终字第X X号
原公诉机关X X X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XXX人民法院审理X X 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 X X犯XX罪一案,于X X X X年X X月X X曰作出(X X X X)X刑初宇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 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正)开庭审理了本案。X X 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 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x x及其辩护人X X 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以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逐一作出回答,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X X X
审 判 员X X X
审 判 员X X X
X X X X年X X月X X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X X 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的规定制定,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决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使用。
2.制作本裁定书主要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等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论证,阐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定性处理为什么正确,上诉、抗诉的理由为什么不能成立。驳回的理由应当具体、充分,有理有据,说明力强。
3.为了避免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在叙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时,可以采取“此繁彼简”的方法,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概括叙述。
4.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化,首部各项和其他相关各处应作相应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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