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
[内容指导]
一、证明对象
重点掌握高法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范围,分为8个方面: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 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 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 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教材把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具体的解释有印象就可以了。
二、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都是在控诉人一方,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完全在控诉方。无论是公诉程序还是自诉程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既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用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但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担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的责任,否则就以非法手段所得论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手段有勘验、检查、扣押、鉴定以及查询和冻结。
三、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有两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认定有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就不能认定为有罪。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经过对案件补充侦查,案件仍然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要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经过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时候,要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所以可见,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为证明有罪的标准和证明无罪的标准二种。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要求实际上是针对定罪来说的。而无罪证明标准就是不能证明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
第八章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考试大纲要求]
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特征及适用中考虑的因素,公民的扭送,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期限,保证人、保证金的相关知识,逮捕的权限。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内容指导]
这里面我们掌握一下强制措施的概念,教材上有这么一个定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这个定义可以说是由若干个要素组成。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只限于公检法机关,当然这个地方,公安机关就自动包含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3个机关。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拘留的对象具体叫做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这里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实际上也是犯罪嫌疑人的组成部分。
强制措施的目的或者强制措施的性质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只具有诉讼的性质而不具有惩罚性,也就是说不能够拿强制措施来作为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手段,只能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强制措施有两种后果,一种是限制了行动自由,一种是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但我们也要看到,无论是哪种后果,都是临时性的,因为它不是一种惩罚,而仅仅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诉讼都是有期限的,所以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可能是无期的,也不可能比诉讼期限长,从诉讼的期限也可以看出强制措施都是临时性生的。
最后一个就是强制措施的表现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5种,按照强制力的轻重不同,由轻到重排列。还有一个内容,就是公民的扭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63条里。注意二点,一是扭送不是强制措施种类,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二是把扭送的适用范围与拘留的适用范围进行比较,以免混淆,可以把刑事诉讼法的第61条和第63条放在一起比较学习掌握。以上这些内容就构成了第一节中我们应掌握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