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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1)(5)

2008-11-09 
从应试的角度看,学习刑事诉讼法首先应当注意这么几个特点。

[内容指导]
诉讼参与人是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七种人组成,根据地位不同又分为主要诉讼参与人和一般诉讼参与人。主要诉讼参与人指的是当事人。就当事人来讲,第一个重点我们应该掌握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他们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第9条)、控告权(第14条第3款)、回避权(第28条、第30条第3款)、参加庭审权(第155、156、157、159、160条)、申诉权(第203条)。还有一点要注意到,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和控告权实际上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享有的权利。如果诉讼参与人享有,那么当事人也就享有。
这一节第二个要点就是具体的六种当事人各自有什么样的特点和诉讼权利。第一种当事人就是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中讲到的被害人是专门指公诉案件公诉程序当中的被害人,因为在自诉程序里面,被害人被叫做自诉人,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被叫做原告人,不再叫被害人。所以,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狭义的,指的就是公诉程序中的被害人。教材上给我们归纳了一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4个特点和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一共有7项,这些特点和权利具体看看教材,比较好懂,没有什么需要解释的地方。第二种当事人就是自诉人。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前面我们讲被害人时提到自诉人实际上就是被害人来承担,当然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自诉人可以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来承担。关于自诉人这一部分我们要注意这么两点:第一点就是在自诉案件当中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在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反诉之后,在反诉这一部分里面反诉人就是自诉人,被反诉人就是被告人,在讲到自诉案件时我们要把自诉人这个概念放大一点,自诉人就包括反诉人,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也要掌握一下,自诉人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诉讼权利包括哪些,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自诉人也都享有,所以教材上给我们列举了自诉人9个方面的主要权利,这是和他的地位相适应的。当事人当中的第三种人和第四种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两种人实际上指的是同一个人,只不过是在不同诉讼阶段,称谓不同而已,这一点我们只要清楚就可以了。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人,有这么3个重点我们要掌握,要看教材,一个是抓住他们的主要诉讼权利,教材从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共有8项防御性权利、7项救济性权利和7个方面的程序保障。还有一个要点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义务有哪些,这个要掌握,教材上列举了,大家要看看。最后一个要点是高法解释对单位被告人诉讼权利的4项特殊规定: (1)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 (3)人民法院对诉讼代表人有权进行拘传;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特殊强制措施。第五种和第六种当事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指定教材内容,也有2个要点掌握一下:一是原告人和被告人各自的范围,高法解释第84条至第86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诉的是4种主体,5种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原告、被告各自的主要诉讼权利。以上讲到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主要诉讼权利,都是有法律根据的。教材上介绍这些权利,列举这些权利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不是个人观点,这点大家应该注意,有些权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确定出来的。其他的诉讼参与人也就是—般的诉讼参与人是由6种人组成的,相对来讲,只要知道是哪六种人就可以了。一般这部区分不会作为考试的重点,所以我们就不作具体的介绍了,大家作为整个教材的构成部分看一看就可以了。就教材上写的内容来看,也就顶多把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法定代理人在诉讼当中的地位掌握—下,再有就是刑事诉讼当中哪些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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