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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有其必然的过程,加强“复诊”可以进一步掌控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也能发挥促进协议真实履行的功效,最终使矛盾纠纷划上句号。“复诊”可以用调解过程中,也可以用在调解后。调解中的“复诊”主要是把握调解“节奏”和引导调解活动沿着预计的方向发展,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后的“复诊”主要是进入调解协议履行阶段时,促成调解协议的落实,确定矛盾纠纷“烟消云散”。从方式上看,“复诊”可以分为:①电话类“复诊”,通过电话、手机,甚至通过QQ或微博等,与纠纷当事人进行交流,或直接、或间接了解当事人对调解程序、调解方案、调解协议履行等情况的满意度。电话类“复诊”是“一对一”,且交流内容是“别人”不知情,信息真实性较强,其结果可以作为调整下一步工作的重要参考。②走访类“复诊”,是通过分别上门走访纠纷当事人进行沟通,或通过座谈会召集纠纷当事人进行综合性对话,正确判断矛盾纠纷“愈”的程度,协调纠纷当事人以积极态度达成协议或履行协议。走访类“复诊”是“一对多”,要求调解人员要善于“控场”,多用“闪光点”鼓励,推动互谅互解。当然,“复诊”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即在“复诊”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调解的方式、方法,以期追求调解工作的更完善、更科学、更有效,真正筑牢“第一道防线”,从而在保平安促和谐中发挥更大的效益。读书人网将定期的对本页面进行更新,希望大家继续支持读书人网(http://www.reader8.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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