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每拖延一天加征50元。配偶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直接纳入甲方单位管理。
(九)乙方属离婚的,离婚前不到计生办查体的,征收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查体。凡采取假离婚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按菏办发[XX]62号文件规定处理。
(十)乙方为离婚、丧偶女性干部职工,要按月参加单位组织的随访并签字,不按时参加的,征收违约金500元,并限期参加随访。
(十一)每月25日至30日为随访、签字时间,甲方不按时随访、签字,各征收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兼)职干部违约金100元。
(十二)乙方超计划生育的,除落实“双开”处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追回享受的奖励。
(十三)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违法生育,甲方收乙方违约金XX元。
四、争议处理办法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的,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司法部门受理解决。
五、附款
(一)甲乙双方的违约金要及时兑现。
(二)甲乙双方的违约金,实行专户管理,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三)本合同有甲乙双方签订,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迁移、调转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四)本合同有效期限至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年满49周岁止。
(五)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上级对计划生育有新的规定,与本合同条款不符合时,按新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公证单位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
鉴证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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