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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代表介绍经济犯罪侦办工作的个人述廉报告(3)

2013-05-14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所反映的或者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进行的必要审查和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也称案前调查或初查。

   (四)适时立案,增强时机意识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不得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受此限制,立案审查期间获取的证据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准确把握立案时机,是事关案件成立与否和及时破案、迅速扩大战果的关键所在。适时立案进入侦查阶段,一是一些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等侦查措施得以运用,使案件的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其次,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避免其做好逃避、隐匿罪证、串供等干扰侦查活动的准备;另外,立案审查阶段一些知情人可能会由于种种顾虑不提供证据或隐匿罪证,以致影响办案,适时立案后这些问题都可能得到有效解决。所以,准确把握时机、适时立案侦查,将使经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两点:一要准确理解“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涵义。只要根据掌握的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立案,以免错过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要树立风险意识,不能草率立案。不能在对所获取的证据分析的不透,案情判断的不准确的情况下,不顾风险大小,盲目立案,甚至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一旦被控告、举报对象查实无犯罪事实,办案部门就极有可能引起诸多被动。

  (五)视线后移,增强诉讼意识

  立案审查阶段,虽然对收集证据的要求一般没有立案后高,但是并不是不去强化全面证据收集意识。弱化证据意识很可能会由于错过时机而使证据缺失,加大立案后的工作难度。立案审查的结果是“是否立案”,收集的证据的质量高低与否,对后续阶段往往能产生一定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因此,立案审查时不能将眼光局限于“是否成案”,要视线后移,要从立案后的侦查、移送起诉等诉讼阶段的角度尽可能全方位收集证据。

  一要夯实证据根基。从立案审查伊始就要树立以证据定案的全局意识,全面细致地开展调查,不失时机地收集、固定证据,并按照证据规格要求认真制作笔录和调取证据,尽可能使证据稳定有效、证明力强,为以后可能的案件侦破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要特别重视防逃控赃工作。经济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侦破来说,只是完成了一半任务,更重要的是看赃款赃物能否及时追缴。追缴工作不力,不仅对一个企业、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要特别重视防逃控赃工作。受案时,一定要尽可能地搞清案情特别是案件性质,索取必要的证据,搞清嫌疑人和涉案款物的下落。对单一犯罪的,立案审查属实的立即动人、查款查物;对多种或多次犯罪的,查清一种或一次的就要采取措施;不要等到全案查清才动人查物,以免贻误战机,人赃失控。要最大限度地取得嫌疑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的配合,查其不意,避免打草惊蛇;一旦事实成立或发现嫌疑人隐匿毁证迹象,要果断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外地人犯罪的,特别是流窜犯罪的,一旦查清犯罪嫌疑人,就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逃窜。发现外地有资产的,要立即赶赴该地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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