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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旧区改造实施意工作意见(2)

2012-06-27 
给排水主管网由政府负责铺设,支管网由开发商自行铺设,但均必须在城建部门或自来水公司的监督下限时施工。
  以旧区改造为契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新区开发建设,提升新区土地价值,完善功能。通过新区开发,使旧区的居民、企业向新区流动。

  六、规划设计要求

  (一)用地性质:严格按照《县 以力更城市总体规划》和《 以力更镇旧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的用地性质,确定建设项目。

  (二)退红线要求: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所临街道实际的退红线要求。

  (三)容积率:住宅不高于1.8,工业不高于1.2。

  (四)绿化率:不低于25%。

  (五)采光系数:新旧区交错带按新区执行,即不小于1.73,旧城区 适当放宽按1.6执行。

  (六)建筑限高:住宅以5-6层为宜,商业按详规执行。

  (七)建筑物造型要符合规划要求。

  (八)旧区改造要充分考虑消防和排水工程。

  (九)旧区改造要做到不留边角,不留死角。

  (十)旧区改造各小区主要出入口要建设如公厕和社区服务站等公用设施。

  (十一)取得改造区块土地使用权,不得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未动工(完成投资额不足25%)的,征收土地出让金20%的闲置费;两年内未动工,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七、旧区改造配套优惠

  改造区块用地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单体建筑达到5000平方米)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 享受以下优惠:

  (一)旧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和招标拍卖出让的方式供应。

  (二)拆迁密度较大的改造区块,在项目符合消防、抗震、人防、城市道路等有关规定且满足自身功能需要的前提下,适当增大项目容积率。

  (三)旧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足额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用于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新旧结合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足额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用于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城郊结合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足额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用于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地方财政再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等基础设施的主管支管移位安装,分别由相应部门按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拆除并恢复功能,投资小的项目费用企业自行负担,投资较大的项目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改造区块所临主要街道的硬化、亮化、绿化、电力、通讯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给排水工程以及供热入网费按70%收取。

  (七)给排水主管网由政府负责铺设,支管网由开发商自行铺设,但均必须在城建部门或自来水公司的监督下限时施工。

  (八)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发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用于旧区改造。

  (九)旧区改造中涉及到企业搬迁等问题,原则上安置在南北两个园区内,由发改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三角开发区管委会、国土局和建设规划局为搬迁企业确定新址,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十)改造区块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或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优惠条件 一事一议,协商确定。

  八、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年内有效(跨年度工程除外),由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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