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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国家,住房保障覆盖面通常在25%—40%甚至更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更应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让困难群众早一点实现安居。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然要增加政府投入,这实质上是通过加强公共服务,对收入进行再分配,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 “托底”。这种做法顺民意、解民忧,有利于纾缓群众困难,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有利于体现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有效途径。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增长质量效益的内在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头连着发展,一头连着民生,既能增加投资,又能带动消费,对扩内需、调结构、转方式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出,可以发挥乘数效应,发挥房地产业链条长的作用,带动大量社会资金投入住房建设,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群众有了新居,要进行装修,购买家具、电器和其他生活用品,还会直接扩大消费需求。解除居住的后顾之忧后,居民的消费信心和能力也会增强,从而增加其他商品的即期消费。还要看到,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对全局发展有利,而且对地方发展有利。更重要的是,这有利于当地群众安居乐业,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此外,一个城市如果人居环境差,还会影响市容市貌,影响投资与发展环境,影响城市长远发展。近年来,我国不少城市通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推进棚户区改造,既解决了贫困人口集中成片居住的问题,促进了社会结构优化,又改善了城市环境和形象,吸引各类生产要素集聚,有利于实现产业再造和经济转型,起到“建设改造一片、带动提升一方”的作用。
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是健全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
对住房属性和功能的认识,直接关系到住房制度的完善。应当认识到,住房既具有商品属性和经济功能,更具有民生属性和社会功能。现阶段在我国发展住房,必须平衡好住房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更加突出民生属性,把满足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放在首要位置。要通过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促进住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体系和住房制度。
(一)把政府保障和市场供应结合起来,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是构建和完善住房制度的根本目的。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近10多年来,经过不断改革探索,我国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居民住房条件不断改善,目前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已达30平方米以上。实践证明,城镇住房市场化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投资建设住房的积极性,极大地改善了群众的住房条件,主要依靠市场满足群众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这一方向是正确的,是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今后,应当继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多数居民能够通过购买住房或市场租房满足住房需求。同时应当看到,商品住房市场不可能解决所有群众的基本居住问题。住房是价值量很大的消费品,低收入家庭甚至一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经济能力弱,不具备在市场上购房或租房的条件,需要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这些家庭的基本住房条件。对此,务必在思想上有清醒认识,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对待。总之,应当坚持“两条腿”走路,形成政府保障和市场机制结合的住房供应体系。
首先,在政府保障方面,要大幅度增加供给,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近些年来,我国在大力发展商品住房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住房保障覆盖的人群逐步扩展,保障方式日益丰富。但总的来看,住房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保障性住房所占比重还较低,目前尚不到城镇住房的7%,相当多的住房困难群众还没有得到保障。“十二五”规划提出,今后五年这一比重将提高到20%左右。这既考虑了需要,又考虑了可能。从国际经验看,一些发达国家都经历过大规模建设公共住房的阶段,以缓解住房结构性短缺状况。如英国在二战后的5—6年间,主要城市的政府建房数量接近同期建房总量的80%。从国内情况看,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城镇人口每年增加1000多万,流动人口较多,住房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十分突出,亟须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同时,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财力物力明显增强,有条件也有能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应当指出,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甚至在短期内保障性住房供应量超过商品住房供应量,是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现实要求,也是履行政府保基本职责的必要举措。这既不是回到福利分房的老路,也不会改变以商品住房为主的发展方向。
同时,在商品房市场领域,既要尊重市场规律,又要搞好政府调控,增加住房供给。市场是有局限性的,房地产市场更具其特殊性。住房是不可移动的,局部地区供需矛盾无法通过区域外增加供给来调节,这使得房地产市场具有很强的地域特征,局限性比一般商品市场更为明显。近几年,部分地区投机投资性住房需求膨胀、房价上涨过快,就印证了这一点。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强市场调控和监管,着力遏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使商品房市场成为满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为主的市场。同时,积极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促进住有所居。
总之,对多数居民的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还是靠市场供应,但政府也要依法对市场进行合理调控;政府还要履行保基本的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对部分住房困难群众予以保障。
(二)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实施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近年来,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步伐明显加快。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在实践中继续积极探索,创新发展理念、模式和路径,逐步完善住房政策,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步伐,使其逐步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近几年来,通过棚户区改造等措施,我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解困面不断加大,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或看到了希望。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部分中低收入居民既不住在棚户区也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又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购房改善居住条件,处在“夹心层”的位置。帮助这部分群众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是一个亟待破解的课题。在一些发达国家,公租住房是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重要渠道。如在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公租住房占保障性住房的比重很高,占城市全部住房的比重也在20%以上;有的国家还通过立法规定公租住房占城市住房总数的比重,这些做法值得借鉴。公租住房具有租金水平较低、租赁关系稳定、配套设施完善等优点,能够适应“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需求。从我国国情和当前需要出发,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加快发展公租住房。同时,由于小户型住房房源严重不足,当前发展公租住房应以“补砖头”为主、“补人头”为辅,尽快多渠道增加房源,努力缓解供需矛盾,随着形势变化再逐步调整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造、购买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低租金住房。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将廉租住房与公租住房并轨,实行同一保障房源,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
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任务。目前,在城镇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还有不少集中连片的棚户区,居住着上千万家庭、几千万群众。他们对棚户区改造翘首以盼,对改善住房条件寄予厚望。应进一步加快改造步伐,解决好这些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对其他多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则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发展。此外,还应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实施好游牧民定居工程,逐步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让更多的群众享受住房改善的实惠。
三、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基本思路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我国住房保障工作在一些基本问题和实施路径上形成了比较明确的思路,为大规模地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打下了好的基础。完成今年和“十二五”时期的建设任务,要坚持和完善这些思路,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是保障基本需求。我国土地等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现阶段需要住房保障的对象又比较多,因此必须从国情国力出发,重点保障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保基本应当是提供小户型、齐功能、质量可靠的住房。一些地方把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确定在40平方米左右,体现了保基本的原则。日本等一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但住宅户型并不大。在发展保障性住房乃至商品住宅时,都应合理确定户型面积,注重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同时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生活需要,保证必备的居住功能。应在小空间里面做大文章,努力提高设计水平,合理配置住房内部空间,创造安全、适用、健康的居住环境。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形成,最主要的原因是收入低、就业不充分。对这些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还应考虑群众就业、就医、上学等多种需要,尽可能在交通便捷的区域选址建设,并逐步完善学校、医院等配套的公共设施。
二是引导合理消费。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要大力增加住房供给,也要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并非所有住房都由居民拥有产权,而是租房与购房并举,能租则租、能购才购。现阶段之所以大力发展公租住房,其重要目的是,在帮助中低收入家庭实现安居的同时,引导形成先租后买、梯度消费的住房模式。部分群体如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学生,收入水平可能并不低,但工作时间短、积蓄较少,面临的是阶段性住房困难,发展公租住房可以较好地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
三是加大政策支持。民生工程是政府主导的工程,也是民心工程。办好民生民心工程,需要从政策上给予有力支持。首先,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今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增加了对地方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由去年的700多亿元增加到1000亿元以上。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市县的补助力度,市县财政要按照建设任务相应增加配套资金。其次,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仅靠财政投入是不够的,需要创新思路、完善政策,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为此,应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用融资平台作用,吸引金融机构贷款,调动企业投入建设的积极性等,满足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需求。在这方面,只要政府支持到位、政策设计得好,就能吸引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发展公租住房,应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建立健全租金动态调整机制,既使租住群众能承受,又使融资主体有回报,实现可持续。再次,应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公租住房、棚改房建设,要按规定实行土地划拨方式供应。这既能降低建设成本和租金水平,又能增强融资的吸引力,还有利于逐步改变一些地方收入过于依赖土地出让的状况。土地供应要坚持民生优先,把宝贵的资源用在刀刃上,切实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同时,也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供地,为扩大住房有效供给提供支持。
四是确保分配公平。这是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生命线”,也是民心工程的关键。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要目的在于惠民生、促公平,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受益。如果该保障的“落了空”,不该保障的“搭便车”,就会事与愿违,甚至造成新的不公和社会矛盾。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这一公共资源分配好管理好,必须从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制定完备的政策制度。要强化住房分配监督管理,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还要做好人口、住户、房屋、收入、就业等方面的基础工作,掌握基本情况,推进信息共享。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分配公平公正,做到以机制规范行为,以制度堵塞漏洞,使准入退出的结果让社会信服、让百姓满意。对违反规则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五是实现持续运转。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的职责,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保障性安居工程既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又能持续运转。在项目实施中,要调动各方面参与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增加资源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住房建设中,要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技术力量强、社会信誉好的企业进行开发,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优质工程。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持续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存量会越来越大,如何管理好、运营好这些住房,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在这方面,不能再走过去公房管理的老路。要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住房和公用设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六是加强机制建设。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必备基础。建机制,就是着眼于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加强机制建设。建机制,不仅需要事前做好顶层设计,形成一整套科学的制度和标准,还需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规章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总体上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地域性很强。在具体实施中,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中央统一政策下,充分发挥各地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创新,完善操作措施,创造新鲜经验,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新路子。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狠抓落实。今年2月,受国务院委托,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了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按照中央要求,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度。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行动起来,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公开建设目标,分解工程任务,落实责任制度,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地方落实好已有的政策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监督考核是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重要抓手。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督查考核,对资金和土地不到位、政策不落实、建设进度滞后的地方,实行约谈问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是“济困钱”,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碰资金安全这条“高压线”。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督查管理,确保每一笔钱都真正用在纾解群众住房困难上,对顶风作案者、违法违纪者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既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又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两者不可或缺。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去年以来,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成果尚需巩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着力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市场有效供给,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加强市场预期引导,不断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
“十二五”时期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今年开工建设千万套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这是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行政能力的重大检验。我们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有效的工作,打好这场标志性重大民生工程的硬仗,完成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工程的硬任务,造福广大人民群众,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特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