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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2)

2011-07-10 
读书人文档频道给广大网友提供最实用的文档资料http://www.reader8.net/data/ 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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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适用第二档2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适用第三档30%税率的物品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系指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手表);

适用第四档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化妆品。

其次,进口税缴纳。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进口税从价计征。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密监管,打击邮递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确保《公告》顺利实施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我署出台《公告》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们注意到,有些海外代购商家企图在9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前利用所谓“合理缓冲期”进行囤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已经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别亲友间馈赠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其中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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