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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业和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责任仍执行2009年政策。(四)承保规模
保费测算时,镇财政分别按种植业40%、能繁母猪100%、育肥猪30%的承保面计算保费,并据此安排预算资金。
(五)保费、补贴资金及赔付管理
1、所有品种的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从政部门开设的中央特设资金专户拨入保险经营机构开设的“农险资金专户”。
2、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测算,按年度计划数,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应配套资金的70%拨付到位,余下的30%资金年终根据实际保险业务量和镇县资金到位情况再进行拨付剩余配套资金。
3、加强保费收取的规范化管理。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负责向农户个人收取并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投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
4、加强理赔支出的合规性管理。保险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清责任,确保理赔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健全责问公示。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同时,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32号)的规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理赔情况。鼓励通过“一卡通”发放赔付资金,优化操作流程。
(六)风险控制和管理
2010年风险管理和理赔支付办法仍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府发[2007]41号)和市人民政府《并于印发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发[2007]86号)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村要切实加强对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宣传、指导,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