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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单位和系统内部。调解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聘请律师共同进行调解。对不愿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人民调解、行政复议、裁决(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调解不成功或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范围,将调解工作从处理民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延伸,从案件处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大力推进特邀调解、巡回调解、委托调解,强化调解效果,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对未经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的纠纷,应积级引导其先进行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尽量把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明确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机构及具体方式,建立并强化对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健全“大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各地各部门及各调解组织要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做好辖区内、本行业本系统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提请同级“大调解协调中心”协调有关单位协调解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带案下访等制度,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种民间及其他调解,有效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多种纠纷解决形式有机衔接,优化整合纠纷解决资源,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七、保障落实为切实做好“大调解”工作,镇上拿出专项资金保证工作具体落实,并建立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对信访量下降,调处成功率高、未发生“民转刑”案件和赴省进京信访的先进单位和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村各单位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调解工作中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一岗双责制和首问责任制,将各村各部门落实“大调解”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责任制,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村、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村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的工作安排予以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并予以通报。 201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