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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记3分;延期一次扣0.5分,扣完3分为止。7、采购资料备案。标准分为4分。
按规定将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按时、真实、完整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记4分;漏项、缺项或者迟报的,每次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三)工作质量和业绩考核(占总分30%)。
1、遵纪守法情况。标准分为4分。
考核期内没有通报批评或违纪违法记录的,记4分。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工作效率。标准分为8分。
(1)工作效率高,没有相关投诉的,记6分;出现一次因效率低投诉记录的,扣1分,扣完6分为止。
(2)及时退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记2分。违规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3、工作效果。标准分为9分。
(1)按时完成采购项目委托,记5分。在服务承诺的工作日内,标书提交采购办备案的记5分,每拖延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考核期内所有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记2分。采购价格超预算或者采购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每一例扣1分,扣完2分为止。
(3)投诉案件比往年有所下降的,记2分。投诉案件比往年增加一例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4、服务质量。标准分为9分。
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和质疑答复等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单项记3分;达到80%的,单项记1.5分;达不到80%的,单项记零分。满意度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征求意见表》为记分依据(见附件2)。
(四)廉洁自律考核(占总分12% )。
1、廉洁自律制度建设。标准分为2分。
建立廉洁自律制度的,记2分;没有廉洁自律制度的,不记分。
2、廉洁自律表现。标准分为10分。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记10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1)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的;
(2)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3)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4)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五)报表统计考核。标准分为8分。
政府采购季报表和分析报告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10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8分为止。
六、对违反本细则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除扣分以外还要按《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每年的考核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操作程序考核的扣分事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公布一次结果,以利于双方及时沟通,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