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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办发〔2011〕2号),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基础,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上市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城乡居民身体健康。
(二)目标任务。通过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我市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禁止有毒、有害农产品上市销售,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
二、准入范围
凡进入我市各区县主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销售的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否则禁止进入。
三、准入条件
(一)凡进入我市的上述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抽检,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检测体系建设
1.各类农产品主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应自主设立专用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相应的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
2.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的检测人员由辖区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检测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辖区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市、区县各主管部门要对农产品生产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