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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新的历史时期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形式与任务(1)

20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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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新的历史时期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形式与任务

普法,这一伟大的创举,为我国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彻底改变了人们的观念。自1986年实施普法规划以来,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累了大量经验,取得了很大成就,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制化水平显著提高。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断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使人们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式与任务,积极探索普法工作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途径,实现普法工作的新突破和新跨越,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重要意义: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法制建设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一项最基础的工作,就是要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为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夯实牢固的思想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影响和谐稳定的一些因素依然存在。法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彰显法治权威,使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秩序,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化解纠纷,依法维护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在广大普治工作者的努力下,普法教育工作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工作实践中仍然有许多任务需要完成:

一、普法教育内容重普及性,轻针对性

目前法制宣传教育尽管覆盖面非常“广”,内容却显宽泛,缺乏针对性,表现在:重“面”轻“点”;重公民义务条文,轻公民权利条文;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宣讲法律条文,轻传播法治精神。因此公民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与切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掌握不够,法制观念不够牢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和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和理念仍待提高。所以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要一切以适于公民掌握、满足公民需要为标准。

二、普法教育形式应从“静态”向“动态”转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本质上来说,法制宣传教育是宣传工作,也是教育工作,既要遵循宣传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把握好宣传舆论导向,也要按照教育工作规律和特点,遵循因人施教、因材施教的原则。既往那种“静态”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越来越难以赢得公众;而把法制宣传教育有机地融入国家和公民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动态”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则越来越受到公民欢迎。在这种情况下,既往群众运动式、灌输式、指令计划式、居高临下式的法制宣传教育等,这种以“教”为中心的传统法制宣传教育模式,公民总是处在一个被动、压抑状态之中,很难体会到法制宣传教育的乐趣,很难理解法治的真谛,所以也就很难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真正目的。因此,应该树立一种新的传播理念,即法制宣传教育应该是参与的、互动的、立体的、全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不应该是灌输,不是由一群人灌输给另一群人,应是受众面对法制宣传教育的主体和过程的一种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受众的需求和心理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形式上注重趣味性,善于开发新奇的形式和做法。如法制类电视节目和广播、大规模法律咨询、定期举办的专题法制讲座和培训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案例或新闻。

三、普法教育考核重形式,轻实效

法制宣传教育属于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意在培养人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对于法制宣传教育这项长期的、复杂的、投入高而见效慢的工作,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但是多年来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大多(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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