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工作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分析、总结试点经验,组织召开安全标准建设总结与推广会议,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严格监管,重在实效。各乡镇、街道安办要将开展标准化建设与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管,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矿山企业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与完善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按照省局总体规划要求,标准化最低评定等级将逐步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011年以后新取证和延期换证的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到2013年底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将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对取得三级及以上标准化的矿山,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可直接办理延期。各地可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减少对其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企业,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要严格规范考评机构及其人员行为,严格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行为,做到廉洁自律。
(七)加强宣传教育,及时报送信息。各乡镇、街道安办要加强标准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要依托标准化建设专家指导组和有关技术支撑机构开展业务能力培训,促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标准化建设的内涵、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各乡镇、街道安办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内容准确,报送及时,并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交流本地区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各乡镇、街道安办应及时制定标准化工作方案,并于每月底向区局报送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向认定其等级的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自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