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中要妥善处理各种具体事项。军休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不仅是名称改变和部分职能转变,涉及到广大军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利益。它改革的目的一方面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另一方面要确保整个军休安置系统人员思想稳定。一是改革中要注意适时妥善解决过去遗留下来的各种人事、财务、管理等问题;二是改革中要与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编制管理等行业性政策规定有机衔接起来,不能把军休服务改革独立于其它政策规定;三是改革中要按照有关方案、计划办事,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正面宣传,听取涉及相关人员的合理化意见建议,解决好改革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三﹚明确改革中的“五个关系”。一是“中心”与原“所”的关系。军休人员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后全市统一设立一个中心,中心的设立就是要改变过去集中管理模式存在矛盾,中心设立后,原军休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剥离到社会组织,原军休所承担的国家保障职能由中心履行,军休所已没有存在意义,否则就形成机构重叠,原军休所(点)人、财、事、物全部由中心管理。二是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关系。军休服务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属地管理、加强基层的原则,除专项人员、车辆编制,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无军籍退休职工和工作人员部分经费集中统一管理外,军休人员安置政策和有关各种保障规定除明文规定的外仍保持原来渠道,军休人员接收安置方式仍不变,应由接收安置地负担的相关经费,仍由接收安置地县区财政负担,改革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军队、民政、组织、财政、公安、劳动保障、编制、人事等部门应按职责分级分部门承担在军休人员管理工作责任。三是服务机构管理与社区管理关系。服务管理机构对军休人员的服务职能主要体现落实政治经济待遇,管理供给行政关系,接收新移交军休人员,要在协调中体现服务,在落实上体现服务,在人性上体现服务,凡社会办的、自愿性的各种活动等都应交居住地社区、中介组织承担,服务管理机构不再包揽,部分服务内容在改革过程中可通过有偿方式交由社区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四是供给制管理模式与社会化服务模式关系。改革中无论是军休人员,还是工作人员由各级财政保障供给,经济保障供给制管理模式不改变,有的服务项目由政府通过货币化保障后,由军休人员个体按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社区、社会组织机构提供的服务方式来实现自己需求。既实现政府对军休人员个人公平、公正服务保障,又让军休人员根据个体需求享受社会化服务。五是保留人员与调整人员关系。军休人员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必然涉及服务工作人员岗位局部调整、待遇稍微调整问题,在人员调整中主要实行竞争上岗、实行聘用制,搞活津贴,通过文化培训、业务培训、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适应新岗位工作需要;逐步调整到接收军休人员多的地方、基层一线或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今后,凡是新进入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必须制定条件资格审查、考试面试、择优录用。
四、切实加强对军休人员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改革现行的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模式,建立军休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休人员安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和市军休所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一是要切实加强领导。军休人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交给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的重要任务。此次改革,仅仅是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军休人员安置管理政策、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承担的军休人员安置工作任务不改变,各县区对军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任务并没有减轻。各县区民政局领导和有关人员要牢固树立涉军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具体参与,组织推动,为改革提供全方位、多方面的支持,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是要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改革军休服务管理体制,维护军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保持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要形成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经常沟通、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带着感情做工作,相互理解,商量办事,在讲原则的基础上,做好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三是要严肃改革纪律。改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和财经管理制度,不因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影响工、休人员思想稳定,不因改革造成资产流失。对违反政策规定、不遵守相关纪律、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志们,全面推进军休人员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是新形势下做好安置工作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军休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军休工作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此项工作虽然涉及面不大,但时间紧、要求严,希望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工作抓紧抓好,为全面推进我市军休人员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