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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村妇女土地问题工作汇报(2)

2010-04-23 
、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失地问题,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规范引导作用,纠正村民自治组织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清理违法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
 二是相应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贯彻实施《土地承包法》、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途径。近年来,省农委不断加大仲裁工作力度,全面提高仲裁质量,全省仲裁机构已发展到49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82%,全省仲裁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尽管如此,还不能完全解决土地矛盾纠纷的现实问题;通过司法审判有一定难度。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基层法院对土地纠纷不予受理,还有一部分法院只受理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霸占承包地,不允许女方耕种这一种情况的,对出嫁女失去土地承包权、妇女主动放弃承包田几年后,又想重新要回等情况,基本不予受理;有的基层政府在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表决土地分配调整问题时,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引导,在解决土地纠纷中,因存在许多障碍而有畏难情绪,对妇女反映的失地问题一拖再拖。信访和妇联组织在协调解决妇女失地问题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妇女户口所在地党委或政府,因此难度较大。

  三是缺乏补救措施。一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存在,随着人口的流动,新的土地问题在不断增多,另一方面,土地已分配调整完毕,无机动地可用于再分配或调剂,更没有用于补偿给失地妇女的储备资金,因此,解决妇女失地问题十分困难。

  四、几点建议

  农村妇女是推动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更好地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发挥其在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充分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特别要依法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鉴于当前农村妇女失地问题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我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行为,对土地被征用后失地的农民特别是妇女进行妥善安置。如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取消其农民身份,将其作为城市居民进行管理,使其享受社区居民待遇,特别是在就业待遇方面,要向失地妇女倾斜,将没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妇女作为城市低保对象,纳入社会低保范畴,彻底改变其夹居民与农民之间的“边缘人”身份。另外,要建立统一的土地调剂制度。对承包期内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离婚后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问题,要有统一的调剂制度,并且统一执行,以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二、建议农业行政部门尽快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制,要尽快建立健全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失地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同时,要就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实问题开展调查督查,对在二轮土地承包无法解决承包地、未享受到土地承包权益的人口,在经济补偿、相关政策、税费等方面进行利益调整。

  三、建议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畅通受理妇女失地案件的渠道,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案件受理的范围,做好与政府部门、农经部门受理权限与受理责任的衔接,使《妇女权益保障法》、我省的《妇女权益保障地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中有关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四、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失地问题,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规范引导作用,纠正村民自治组织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清理违法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同时,在土地被征用、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城镇化改造过程中,前瞻性地出台相关政策,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推动村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进程,确保村居委会依法有序地使用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

  五、建议法制宣传部门突出党的农村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在宣传对象上,重点面向公职人员、涉农部门干部以及农民进行宣传,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六、建议各级妇联组织进一步加大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特别要面向农村妇女宣传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规,提高她们依法维权、依法管理与监督的意识和能力,要深入农村,深入基层,准确了解和掌握农村妇女土地问题现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纠纷问题的力度,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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