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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之分析(2)

2010-04-21 
人民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后,要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对以下的承包合同应确认无效。⑴一方以欺诈
5、纠纷比较集中。从承包内容看,大多数是果园、茶园、山林、水面等多种经营生产项目;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看,主要是承包者和发包者、承包者与非承包者。

  6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出群体性。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开始呈现出群体性,一案涉及的人员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而且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且这类案件的结果又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合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妥善处理农村承包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村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㈠、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1、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有利条件,将此类案件放到纠纷发生地去审理,通过以案释法,做到办理一个案件,化解一方纠纷的社会效果。同时宣传法律,使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规定家喻户晓,广大农民也可以通过自学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处理该类案件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以维护社会安定,且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在要求解决纠纷方面,时间是很紧迫的。由于农作物、经济作物的生长、管理有很强的季节性,如不及时处理会误了农时,当事人之间会因损失增大而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扩大事态,同时也会增加审理案件的难度。因此,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3、依靠行政部门,妥善解决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在基层,当地的有关部门对情况比较熟悉。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依靠他们的协助、配合,共同妥善地解决纠纷。这样做,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及时处理。有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时矛盾容易激化,所以要做好思想工作,以利于调解和调处后的执行工作。

  ㈡、关于对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后,要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对以下的承包合同应确认无效。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⑹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承包地;⑺承包期内,发包方调整承包地;⑻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的,发包方收回期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的;⑼承包期内,发包方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xx省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⑽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认定为无效;⑾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⑿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行性规定的约定无效;⒀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⒁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除外。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凡是违背这一原则的都要确认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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