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立检为公,建设和谐新农村
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方面,也是农村发展的最终目标。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重视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涉农控告申诉工作,充分运用刑事、民事等手段,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营造农村的和谐氛围。
(一)情理结合,化解信访难题
要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的“窗口”作用,建立健全处理涉农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通过深入乡镇流动接访、开通网上举报等便民措施,让广大农民真切地体验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和便利。要坚持情理并用,无论是无理缠诉的还是上访有理的,无论是检察机关管辖的还是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都要反复、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人的法律讲解、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坚持实行检察长接待制度,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特别对于接访中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决不能简单推诿,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依靠多种手段解决,扎实做好全方位、社会化息诉罢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和投诉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
(二)宽严相济,化解邻里矛盾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正确区分发生在农村的情节较严重的犯罪与恶性犯罪,对因亲朋好友、乡里乡亲之间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
(三)恩威并重,化解民事纠纷
要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诉讼主体为农民和诉讼内容在农村的各类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不公、适用法律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审查,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纠正。对审查后没有错误和不宜抗诉的案件要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