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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体制下财政收入划分现状调研报告(3)

2010-03-24 
以科学的分配方法和严格的制度规定,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使地方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当年的财力安排,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4、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调节功能微弱

  中央、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大部分是按分税制以前的基数返还的税款,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体制中包含了过去体制中不合理的因素,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不合理因素还呈逐渐扩大趋势。目前,转移支付办法对一些地区的特殊因素考虑不周、考虑不足,使得省级财政向市(县)级财政的均等化转移支付额偏小,同时市(县)政府基本上处于简单的收入接收者地位,对市(县)政府供应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无法有效地促进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县)政府的积极性,财政均衡作用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即使在同一省份或城市,不同地区间的人均支出水平相差悬殊。

  (四)财政收入征管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1、国税、地税、财政机构分设,征管协调困难大,成本高

  一是国税、地税分设,税务人员分散,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没得到有效缓解。受财政体制(即“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影响,现行国税、地税基层征管机构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相对有限的税务人员随着大量征管机构的设置,造成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有的基层税务所甚至只有2—3人,根本上形不成征管合力。二是国税、地税并行运行,税收成本增高。除了税务部门固定运行费用的增加外,为保持各级税务机构正常运转,征管成本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势头。相当比例的边远地区税务所一年所征收的税收收入还不及保持税务所正常运转的税务支出。而且,从纳税人角度讲,全国90%以上纳税人往往要同时向国、地税办理涉税事项,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国税、地税征管权限相互交叉,地方政府难以合理组织收入

  国税、地税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不仅存在纳税人的大量交叉重叠、税种的交叉,所征收的税种之间更是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因果关系。两套税务机构围绕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征管活动,人为地割裂了各税种之间的有机联系。国税、地税以组织收入为中心, “争”、“抢”税源,税收流失严重。特别是集贸市场税收、个体零散税收,哪一边征税少、税负轻,就“靠”向哪一边申报缴纳,而另一边也不可能去督促纳税人重新按规定缴纳,形成税收流失。而不易于征管地方(如边远地区、征管难度大的地方等)的税收,国税、地税都不愿意去征管,形成税收征管“真空”,造成税收流失。分头征收、多头管理、重复检查,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组织收入。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收入体制的基本思路与建议

  (一)基本思路

  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重要内容在于正确处理收入的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适时选择合适的财政收入的集中度和分散度。集中程度高一点比较好,还是分散程度高一点比较好,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而定,其中,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是要考虑的主要方面。回顾我国财政体制演变的历程,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受经济发展形势影响进行了多次调整,都较好促进了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同的国家,其财政体制亦选择了不同的集权与分权关系,也都较好地促进了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尽管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财政收入集中与分散选择各不相同,但还是有一些共同的选择标准的。从原则上讲,财政收入划分上集权与分权的选择,一是要保证中央有一定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要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使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经济发展较低阶段,政府需要有一个财力集中的阶段来推动经济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和阶段后,政府应适当地放权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经济有效率地发展。发展经济学理论也说明了这一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启动阶段,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来进行基础设施等大规模建设,但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市场难以集中资源,必须由政府通过计划手段集中大规模的社会资源,来引导经济发展。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市场已有能力完成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配置,此时政府就应将更多的权利交给市场,财力应适当分散。

  我国经济改革之前,财政体制虽几经变化,但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总的来看是偏重于集权的,收入划分自然是以中央集中为主。改期开放的初期,我国财政体制经历了一个快速放权的过程,使得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和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称“两个比重”)迅速降低,并由此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影响了中央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此,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目标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预期调控目标是,中央预算收入占全国预算收入比重提高到60%,全国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20%[viii]。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以来,中央财力大幅度提高,国家调控能力大为增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提高到了2005年的55%。同时,财政收入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也从1993年的12.6%,提高到2004年的19.3%[ix],已基本上达到20%与60%的既定目标。预期目标的基本实现,意味着两个比重在此后一个时期应当保持“基本稳定”,而非“继续提高”。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着自动向上集中财力的效应,如果维持现行体制不变,“两个比重”将持续不断提高,形成财政收入大幅向上集中,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收入比例逐年下降的局面。财力过度向上集中,既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地方有效履行行政职能,保证基层正常运转和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鉴于目前“两个比重”基本达到或即将超过调控目标,国家已具备了相当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增强地方自主财力,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是新时期财政体制完善的主要任务。

  作为财政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转移支付制度,其功能是弥补体制在收入划分上的不足,协调各级政府的预算平衡,在财政体制的收入划分功能中,只能起补充作用,而不能替代。因此,增强地方政府财力,解决地方财政困难,从根本上来看,只能靠体制的完善来解决,不能过多依靠强化转移支付功能。同时,现行的转移支付在运行上也有诸多不是:一是具有不稳定性。由于对地方来说,每年的转移支付是不可预测的,年初不能知道转移支付的数量,无法和地方自主财力一起统筹考虑使用。二是中央有些属于自身职能范围的支出政策,中央只通过转移支付安排一部分资金,其他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由于地方的财力年初预算已经有所安排,如果安排配套资金,对地方预算的执行造成较大冲击。三是转移支付的拨付不及时,地方不得不靠银行贷款使资金按时到位,由此背上沉重的债务和利息负担,更增加了地方的财力紧张程度。因此,当前的财政体制通过提高财力集中程度,进而将集中的财力以转移支付形式来弥补地方财政支出的缺口,而代行一部分体制功能的做法是一种被动的、低效率的无奈选择。

  基于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中央财力的实际状况,近期应是适时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利时机,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调动地方合理发展经济、精简机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具体可考虑:一是在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将个别税种适当调低中央和省级的分享比例,相应调高地方,特别是市县的分享比例。二是对于个别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如消费税,通过与地方分享,使地方相应增加部分收入。从中长期目标来看,仍需对分税制下财政收入体制进行系统化的调整、改进和规范。

  (二)具体建议

  1、合理调整收入结构,切实增强地方自主财力

  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2万亿元,2004年达到2.5万亿元,到2005年突破了3万亿元,[x]三年三个台阶,财政收入大幅增长,中央、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大大增强。适当让度部分财力,以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财力条件已基本具备。因此,在确保中央和省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按照公平、规范、简便的原则,减少地方税收上划基数,适当调增地方收入分成比例,切实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调动地方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2、合理调整事权范围,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财权、事权对等的原则,合理界定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改变地方政府“小马拉大车”的状况。根据公共品受益范围原则,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以及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品,进行合理划分。凡属中央和省政府承担的政府支出,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加大财力保障,不得转嫁给市、县财政。凡委托市、县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或要求地方配套。凡属于共同事务,应根据受益程序,并考虑市、县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积极探索共同事务的经费负担办法,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3、认真清理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基层债务风险

  要认真清理核实县乡债权债务,分清债务类型,落实偿债责任。对属于落实中央和省级事权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承担化债责任;对关闭乡镇“五小企业”、发展乡镇企业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给予国有企业改制相同的优惠政策支持化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解决地方金融风险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比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办法支持化债,妥善处理各项债务。要建立举债约束机制,控制产生新的债务。对县乡举债的审批实行上收一级管理,对举借外债要由省级统一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基层债务风险。

  4、强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以科学的分配方法和严格的制度规定,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使地方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当年的财力安排,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5、深化税费和机构改革,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

  深化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少取多予”的方针,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转移支付力度,让公共财政阳光普照农村大地。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和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节减开支。强化县乡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由“养人”转向“养事”,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政府财政体制的完善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 除了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财政收支状况外,还需要一些措施的相互配合。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加强财政监管,稳步推进财政收入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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