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法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坚持循序渐进的方法,在充分认真研究政法工作自身规律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和完善。
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以政法各单位系统内部考核评价为基础,加强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实现与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有效衔接,推动考核结果的整合和实际运用。各部门包括党委政法委机关都要通过建立有效的考核办法,加强对下级工作部门的必要指导。同时要加强考核工作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工作责任制,把对工作的考核转化为对干部的衡量,进一步促进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同时,要切实通过考核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发现优秀干部,同时查找工作差距和问题,不断推动工作发展。
二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标准。政法系统内部的考核标准要立足自身工作职能,体现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要求,体现党委政法委重点推进的工作任务要求,体现推动工作创新破解难题的要求,体现不同工作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特别是要不断顺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及时调整完善考核标准,建立正确的工作导向。要在现有考核标准中增加坚持调解优先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源头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指标和权重。要在现有考核标准中慎重权衡工作的量与质双重要求,科学设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指标。
三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方法。对公、检、法单位的考核,不宜纳入行风评议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因为这些单位与其他部门工作不能用同一个标准进行衡量。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要选择那些了解政法各单位工作的人进行评价,使考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在干部考核中,既要有上对下的考核,也要有下对上打分,还可以实行交叉考核的办法。要进一步推进考核公开,既要公开考核标准,也要公开考核方法和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