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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与“同工同酬”问题的分析思考(2)

2010-03-17 
 虽然同工同酬在遭遇到劳务派遣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失公平、平等的问题,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完善这一原则提供了有利的支撑,
应当看到,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满足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使用人单位减低成本支出、人事管理更加便捷、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纠纷。当然,我国劳务派遣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务,才刚刚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劳务派遣机构经营地位不明确、审批不严格、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等诸多问题,其中同工同酬问题更为突出。

  二、劳务派遣工实行同工同酬所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各类企业中均不同数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工。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的身份歧视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所谓正式工(原企业中的老员工)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福利待遇有一定差距,很难做到公平。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按有关规定,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由于劳务派遣工工资不是直接支付,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很难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所谓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人员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身份、待遇等各方面的歧视;如果不在法律上有效制约并加强监督,一些企业就会采用各种手段,将企业的经营和成本风险直接转移到弱势的劳动者身上,这既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与党和政府倡导的和谐发展相左。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人的思想观念问题。

  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绝不是内部分配之类微观层面的事,而是一种非常顽固的社会现象。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的同工同酬权,为什么在现实中落不到实处?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现有的有关劳务派遣工的法律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既存在执行不力的现象。由于各地区及不同企业的差异,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2、用人单位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利用用工身份的不同,降低用工成本,损害部分劳务派遣工的权益;3、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工资管理体制完全不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必须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4、部分经营管理者和所谓正式工头脑中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认为自己才是企业真正的主人,对享有更高的薪酬福利心安理得,而对劳务派遣工却另眼看待;5、劳务派遣工自身大多文化素质偏低,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面对劳动力总体上的供大于求的形势,即使对同工不同酬心有不服,但相对于来之不易的饭碗,他们不敢更多地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6、由于流动性大等因素,一些劳务派遣工为了拿到更多的“现钱”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有抵触情绪,甚至主动提出放弃自己应有的获得保障的权利。

  应当承认,彻底解决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问题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一个过程。但此种现象是阻碍建立公平公正社会,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并下大力气解决。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同工同酬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三条)。此外,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机制(第十八条)。针对拖欠劳动报酬和劳动者追讨薪水难的现象,法律不仅规定了惩罚机制,还为劳动者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第三十条)。

  应当认识到,是否真正做到同工同酬是检验《劳动合同法》是否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准。加强此项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重视和加强普法工作。《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坚持普法入基层,要教育职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提高其依法遵守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自觉性。转变正式工对劳务派遣工的身份歧视、增强劳务派遣工的维权意识,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2)完善法律法规的工作。虽然目前我国涉及同工同酬原则的法律法规不少,但是普遍比较空泛。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加强可操作性,例如对涉及劳务派遣工实际利益的保险及福利待遇问题的认定,尽快完善相关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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