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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状况调研报告(2)

2010-03-15 
 国有资产有多种存在形式,至少可以有三种:一种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份;二是政府持有的现金;三是公共设施等公共财富。
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亟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资产管理和评估体系,严格规范转制的程序和方法,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转制之前,转制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先行对转制企业进行内部审计,以此全面掌握转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严格把关:

  1、严把“界定关”,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等,开展产权界定工作。

  2、严把“审计关”。对改制企业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事求是地全面理顺账目,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或离任)责任审计,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评价。

  3、严把“评估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选择资信好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注意防止“漏评”、“少评”和“私评”,并严格防范个别人员私自左右评估结果。

  4、严把“核销关”。按照“少核销,多挂账,慎剥离”的原则慎重处置企业申报的呆坏账,注重保持改制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

  5、严格掌握优惠分寸,“分期付款少打折,现金资产不打折,负债转增资产不打折”。

  6、严把“交接关”。严格执行付款“三不许”原则,即“不允许受让方挪用企业资金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名义借款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资产抵押或用企业名义担保贷款支付转让款”,严防以国有资产买国有资产;严格执行“三不过户”原则,即“受让方未付清转让款不过户,贷款担保未解除不过户,内部借款未清偿不过户”;加强过渡期企业公章、发票、房地产证和其他重要档案文件的管理,防止由于管理混乱而造成的资料流失和资产流失。

  三 .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1、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应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形成一整套分权制约的经营管理机制,变"家长制"为"科学决策制",变"人治"为"法治",建立起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防止“一把手”个人的权力过度集中膨胀,违规、违法经营,给国有资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严格管理,实行回避。国有企业应该实行重要岗位亲属回避制度。严禁公司领导层将亲属及与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在财务、销售、下属公司负责人等重要工作岗位上;严禁公司领导层将本公司的相关业务承包或者安排给个人的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经营,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过程中,公司领导层应自觉让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公司领导层有上述行为且情节轻微的,应视为违纪,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体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关的作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容之一。但又不简单等同于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工作,它包含了这些方面的内容,同时又包含了对由于这些贪利性、渎职性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实行司法救助,挽回损失。这就至少涉及了检察机关多个部门 ——侦查、预防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相关部门只有统一协调、有机配合,才能取得“国资保卫战”的最大成效。

  1、反贪污贿赂部门、渎侦部门打击犯罪的工作是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特殊预防,也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的前提;是预防部门开展普遍性预防工作的基础。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并非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但是本文前面所述的侵犯国资所有权、使用权;采用各种手段隐匿国有资产,逃避评估;内外上下勾结共同侵吞国家资产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资巨额流失的行为,都能在刑法分则里找到对应罪名。对于这些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腐败问题、违法问题,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从稳定大局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查清问题,妥善处理。对于举报属实、构成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反贪、渎侦部门及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范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相应刑事责任。侦查部门高举反腐利剑,严厉查处、打出声威和气势,打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是预防国资流失工作取得成效的先决条件。

  2、借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在此基础上的企业产权协议转让,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内容,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以公权予以干预。

  ① 制发检察建议,并将相关调查证据送往国资管理部门,撤销原产权界定,进行二次改制。

  ②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支持国资管理部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产权转让行为无效。当事人隐匿国有资产是故意还是过失,隐匿多少,检察机关最有发言权,检察民行部门提起民事诉讼或支持,比其他国家机关单独诉讼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③ 民事行政检察对于法院民事审判中忽视“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而作出的不正确判决,提出抗诉,不使国资无谓流失,并通过抗诉促使人民法院合理调整民事审判的法律程序和运用证据的观念。

  如果把检察侦查部门的打击预防比作是扬汤止沸,使之不敢犯的话,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公权干预则是让当事人最终必然无利可图,使之不想犯,是釡底抽薪。

  3、检察预防部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也是把侦查部门“打击预防”、个案预防中规律性的内容行业化、普遍化、社会化的专职部门。预防部门从查处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例中调研和总结出经验、对策,在相关行业中推广,并促使政府制定规范,构筑“不能犯”的防线,扩大侦查、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效果。同时大力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群众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腐败行为的举报,反过来促进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民行公益诉讼的开展,形成“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良性循环,相互配合打好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国资保卫战”。

  国有企业改革,其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全民所有财产的再组合、再分配,涉及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经济犯罪现象极为关注,担心一些不法分子趁企业改制之机捞一把,担心国家资产流失,担心改制工作不规范,国家资产流失。许多不法分子将企业改制当做自己致富的一次重大“机遇”,利用改革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空隙”,贪婪地掠取国有资产。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败坏了改革的声誉,影响到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有资产有多种存在形式,至少可以有三种:一种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份;二是政府持有的现金;三是公共设施等公共财富。国有资本从一些企业中退出,收回现金或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去,是价值形态的改变。但是,在此过程中因为其他原因出现非等价交换,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在对流失资产性质的分析上,既要看到有形资产、物质性资产的流失,也要高度重视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性权利。

  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首先就是物质性资产的流失,涉及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方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表现和转化的形式:

  1公款帐外高息转存。有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驻外机构的经理、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截流巨额建设资金存入违规高息揽存的商业银行,从中谋取差额,这是对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犯。而一旦涉及企业转制,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销毁或者隐匿有关帐目,使主管单位无法理清帐目、确定对外债权, 使对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犯,进而成为对所有权的侵犯,给国有资产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巨额资金帐外流动,违规帐外经营。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后,设有董事会,行使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但是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形同虚设,成了董事长的“一言堂”,重大投资决策由董事长一人决定,其他董事会成员则变成了摆设,企业负责人将亲属或亲信安插在公司的财务、办公室等重要部门,直接接受自己的指令,越过董事会和正规财务帐目大搞帐外投资,有的达上亿元,风险非常巨大,帐外经营人不知鬼不觉,一旦损失,则全部归责与国有股或至少由国有、非国有股共同分担,一旦盈利,则为个人或者小集体侵吞国有资产、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更应当注意的是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的损失,这种流失较之物质性资产流失更隐蔽。

  1、无偿对外提供国企专有技术。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经过单位同意,偷偷将本企业的专有技术提供给私营企业,派技术人员无偿提供培训、调试服务。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国企专有技术无形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也给本企业带来竞争压力,造成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萎缩。这种行为往往不引人注目,又没有会计记载可查。时间一长,企业负责人将提供技术、资金算作个人在私营企业的投资入股,从中分取红利。而在转制过程中,又反过来引进该私营企业参股、控股,个人则完成从对国有无形资产的占有到对国有资本的侵吞。

  2、“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流失。有些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注重对资产负债等账面资产价值的评估、转让,而对“老字号”、信誉、商标使用权等,不作计价或仅以很低的价格入股。很多老字号企业,因为传统机制的束缚,人员包袱重、经营方式不正确等原因而导致了经营状况欠佳、大量负债的情况,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甚至出现所谓“零资产”转让,完全不考虑几十年、上百年历史沉积的“金字招牌”本身就附有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

  3、一些原有体制下相对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各种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货物进出口权等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没有能够在国企转让中得到价值体现,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形式。

  任何国家为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需要对经济进行管制和调控。国家通过掌握和选择性地分配这些资源来引导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渗透程度很高,与此相对应的是该类和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权利非常广泛,包括专营物资、进出口许可证、各类生产销售许可证等。原有国有企业正是掌握大量的这一类资产性权利的主体。在国有资产退出国企经营过程中,国企的该部分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体现。金坛市医药总公司改制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个案(已经由检察机关查处)——该公司年盈利数百万元,本身的净资产为1347.16万元,在改制过程中被缩水1044.16万元,以303万元出售给原企业可数领导。改制结束后,有上海商人愿出8000万元高价买下而遭断然拒绝。如此高额差价正是因为该企业拥有多种药品的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拥有了别人无法相比的垄断性竞争权,也反映了原国有企业财产性权利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体现,国有资产在转制过程中大量流失。

  二、在对国有资产流失原因的分析, 既要看到不法分子所采取的各种违法犯罪手段,也要看到一些政策认识、执行问题上的偏差、导致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大大低于实际价值;以及其他一些甚至被披上合法外衣的因素。

  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完成从国有企业的资产、股份的形态向政府所持现金、社会公共财富的形态的转变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使资产受到低估,无法借助一个公平的尺度完成等值的交换。

  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不法分子采取各种违法犯罪手段,千方百计压低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价,以期在出资入股时大大获利,运用各种会计手法调整帐目,使净资产被非法低估。典型手段主要有:

  1、应收帐款做成“坏帐”,压低企业的净资产值。包括在企业改制前,蓄意将“应收账款”做成“坏账”,再从债务人处回收予以私吞;在资产评估时,将“应收账款”做成坏账,压低企业净资产值,企业改制开始后再贪污回收“应收账款”。

  2、虚设应付帐款,再以虚开的发票报销冲帐,提取现金,贪污公款。以购买原材料为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冲账,再全部提取现金私吞。

  3、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审计,压低净资产值。有些企业为避开改制评估基准日,躲避评估,先将企业货款转移到其他公司账上,做成“其他应付款”,冲平“其他应付款”科目,评估后再转回公司账上,作产品销售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经济体制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等,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流失问题认识不到位、制定政策偏差、宽松,和出现违反经济规律的做法、措施,都有可能造成国企资产受到低估。

  1、资产评估的随意性和资产评估方法的不合理,使国有股份比例降低或国家应得的收益减少,如以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按规定 ,国有资产应按资产重置价格折股,但很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却仍按原帐面价值折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国有资产按重置价格评估增值后,应将增值部分计入国家股,但很多企业却将其计入资本公积金,作为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资产,造成国资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

  2、企业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认识不到位,在改制工作中盲目求进度,工作不细,主观上怕评估高了“卖不掉”,有意低估或制定过份优惠的政策,比如,对于一次性交款优惠折扣、内部职工购买的优惠折扣过高,这样三优一惠,使本来评估得很低的企业资产更是所剩无几。

  3、国有资本的转让,本质上讲也是一种商品的交易,如果违反经济规律,办事模糊了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劣势行业和优势行业,夕阳产业和朝阳产业之间的差异,人为搞一刀切的优惠政策和估价方法,必然也会对优秀的、盈利能力强的国在转制过程中造成巨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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