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有企业转制之前,即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
1、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求其要有用法律手段确定无形资产的意识。
企业无形资产要及时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权利。这是使自己的无形资产获得法律保护和外商承认的先决条件。在法学中,资产被表述为财产权。要主张权利,首先必须依法享有权利。企业对自己的无形资产必须及时依法到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去登记注册。如专利要到专利局,商标要商标局,土地使用权要到土地局,企业名称要到工商局。企业应重视对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国外注册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如果企业转制,还有可能有外资参股,企业的经营者要充分利用《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团体定提供的简便程序,节省费用的便利条件,及时办理国际注册。
2、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求其有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保护机制的责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了建立相应的企业无形资产保护机制。在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发达国家大型现代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100年以上的历史。国家经贸委决定在“九五”期间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机构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速科技和经济结合。所以,在依靠无形资产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企业领导要清醒地认识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全方位管理,自觉运用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企业首先从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着手,不断提高企业依靠无形资产的效益贡献率,同时,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又懂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员工队伍。
二、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当中,
1、开展对无形资产内部审计工作。企业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无形资产内部审计制度,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无形资产的全面管理;应充分关注自身无形资产的价值,加强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核算;应实施无形资产的监管,及时的对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经济寿命、资本化率进行评估和确认。
2、规范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严格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①申请立项。
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无形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相关会计报表等资料。获准立项后,再和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签定委托评估协议。
②调查核实。
在委托单位提供资料的前提下,受托事务所对无形资产的相关数据、文字资料,特别是产权关系,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技术成熟度等是否真实可靠作出鉴别。
③评定估算。
根据对评估对象的调查核实后的全部数据与资料,进行全面权衡和整体性综合分析、计算设计编制明晰的评估报告书。
④验证确认。
评估报告书交委托人后,委托方在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随着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科技经济一体化步伐日渐加快,以及我国正式加入wto,无形资产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将进一步增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已提上企业的日程。我们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关注,改变过去有形才是资产的认识,结合企业的特点做好无形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