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改变过去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只注重区域性优惠的状况,对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分企业的所在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对所有的科研单位与项目一视同仁,保证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科技税收优惠必须突出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当前在保持对高科技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应加大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力度,对科技投入达到一定数额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与高科技产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以尽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2.运用税基式优惠手段,提高竞争力。(1)对于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设备或建筑物,实施加速折旧。同时,简化对加速折旧的审批手续,大幅度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以加快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进步。(2)对从事科技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缴所得税,提高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积极性。(3)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加大研发费用优惠力度,实现逐年平稳增长
遵循国际惯例,取消研发支出增长10%的限定条件,只要企业当年发生了研发支出就应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允许适当向后结转,使企业当年未用的优惠可以在以后年度得到,使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增加研发投入的企业真正得到补偿,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新技术。在研发支出费用化的处理上,建议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在具体的政策实施上,企业可有两种选择:既可选择资本化作递延资产处理,也可以选择费用化处理。一经选择,在5年内不得更改。同时取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标准,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样,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五)建立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鼓励风险投资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1.直接对高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给予考虑。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规定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与科技进步的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2.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另一方面,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最后,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