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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思考(2)

2007-01-09 

(四)风险投资和孵化器缺乏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和孵化器都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不可或缺的融资工具,而且是根据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而特别设立的融资工具,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上述两种融资工具的税收支持是不够的。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使高科技产品比一般产品税负要高,压抑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其次,在投资收益所得税上,虽然国家对高科技企业已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但是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风险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要双重征税,投资于高科技企业风险大,优惠政策少,因此无法有效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投资,也就无法促进风险投资的高速发展。

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构想

(一)颁布特别法案,规范科技税收立法

当前应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家应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制定专门的《财政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和《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标准;明确财税优惠政策的目标、具体受益对象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强对高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管理与评效。另外,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应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中央可以集中对基础科学、国家重点开发项目及主导性产业给予税收支持,地方则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予以扶持,以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的划分,提高行政效率。

(二)加快实现增值税转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改革的目标与方向。目前,可以在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基础上,把消费型增值税作为产业政策来利用。作为实施此项政策的过渡措施,可对企业购入和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费用中所含的税款,比照免税农产品与交通运输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以减轻高科技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另外,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高关联度且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些先征后返的照顾。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现实的国情,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方式。改变以往单纯的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加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做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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