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黎立是江西人,今年22岁,系北京科技大学2003级本科学生,因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2009年6月25日北京科技大学决定对其作肄业处理。另因黎立家境贫寒,其本人患有严重口吃,平时性格内向,其在感情道路上的进展亦不顺利,案发前黎立与其女友分手。面对检察官的提问,黎立称:他被“学业、生活和感情所困”决定抢劫巨额钱款寄给老家父母,而后自杀。
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案发后,黎立的家人表示其有精神疾病,要求进行鉴定。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黎立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证实犯罪嫌疑人黎立患有抑郁症、强迫症和口吃。2009年7月12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黎立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法律规定,虽然犯罪嫌疑人黎立为限制责任能力人,但仍应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据此,海淀检察院对黎立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