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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损失保险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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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损失保险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 ![]() |
值此中国全面崛起之时,经济发展如日中天,世界敬服。中华大市场,全球趋之若鹜。市场经济以利润为导向,保证利润的稳定持续上升是各国金融、经济、贸易、实业等各界人士梦寐以求的事情,也是保险界根据客观需要提供保障的重要服务之一。利润损失保险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在西方发展、成熟起来的,并和企业物质财产保险一样被普及。说明它是应运而生,有其强盛的生命力。在中国,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主、客观的条件和认识还没到位,因而这一保险还没处身于其应有的地位。不过,可以预见,这种现象很快会被热切需求的潮流所代替。
常梅同志的这本《利润损失保险学》问世了。我认真地读了一遍,感到它与同类著作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简扼地阐述了这个保险的基本理论,产生了纲举目张的效能;
二、在原则指导下介绍了英美保险的条款与特点,起到了洋为中用之目的;
三、循序渐进地自承保、核保、赔偿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不遗其力地作了实务的铺垫。最后以“利润”为核心,辐射及有关利润的各个环节,进一步点明了其与利润损失险的关系。娓娓细谈,引人入胜,很具实用价值。这和常梅同志在会计、财务和保险业务管理方面的长期丰富实践有关,特别是参与在这方面的领导工作,提高了她的造诣。真是一书在手,百韧随解。
这是一本有关利润损失保险的佳作,也是国内第一本有关利润损失保险的专著,对推动利润损失险的发展颇为有益!我特推荐给大家,也算是序言的结束语吧!
我于2006年初开始写作《利润损失保险学》一书,于2007年春节前完成初稿,历时一年。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它由经过修订的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16项具体会计准则,加上新近发布的20余项准则构成。期间,我着重学习了写作中涉及较多的《存货准则》、《收入准则》,感到变化不是很大,由于会计准则主要侧重于框架性、方向性,当时与之配套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虽呼之欲出,但至2006年7月才发布讨论稿。由于涉及会计处理与会计报表编制的具体指导意见尚不明确,尤其是涉及实际操作的会计科目的设置、财务报表格式缺乏,很难在写作中运用和反映。同时也考虑到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时间要求,财政部要求于2007年起在上市公司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这样仍然有很多企业使用原准则,继续执行2001年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因此我写作时书中涉及的会计方面内容仍以原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
2006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应用指南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会计准则解释,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至此,一套完整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形成。但实际上,在书店能看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此类书籍已是2007年春节以后。此时,我的书稿已交出版社审核。
但随着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越来越感受到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诸多创新,以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准则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一总称涵盖了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应是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由之路。财政部也提出新准则2007年在上市公司实施,2008年推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实施,2009年争取全面推行的思路。客观上,2007年除上市公司外,金融企业以及部分国企也已经实施。面临这一趋势,我不甘落后,也唯恐由于我的落后将来给读者和学生带来不便。唯有迎头赶上,赶在此书付印出版之前,对书中涉及的会计方面内容进行切换,即以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为依据来写作会计方面内容。
流火七月,赤日炎炎,酷暑难熬,但想到我的付出能与“国际接轨”,能方便我亲爱的读者和学生,心中仍不亦乐乎。
六、特定营业费用
保单的特定营业费用有三项:(1)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折扣);(2)工资的全部数额;(3)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用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第(1)、(2)项的含义与现行会计核算处理基本一致,比较容易理解和操作。关键是第(3)项,哪些是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用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保单定义涉及的项目若能和会计科目一样,对每一个会计科目的内容给予明确就好了,就容易操作了。但是遗憾的是:保单没有列明任何项目,保单仅以“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用的一切专用与直接费用”来表述,这也正是毛利润损失计算的困惑之处。通过上面对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的分析和区别,我们对哪些是“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用的一切专用与直接费用”可能有了初步的了解。
下面,我们再通过观察“制造费用”在出险后发生的变化来进一步分析和理解:哪些是“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用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制造费用主要核算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即不能直接判断与产品之间有直接关联,但为生产产品而产生的费用。在产品制造过程中,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直接构成产品实体,产品耗用的蒸汽、煤电等燃料动力通过仪表计量可以直接判断,生产工人的工资也可以直接判断,而制造费用则不能直接判断用于何种产品。在会计核算上,原材料、生产工人工资是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制造费用则需要先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汇集,月终再按照一定的方式分配计人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数量或成本,按产品产量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下面我们了解一下制造费用是如何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
例如:上述糖果车间生产外销奶糖、果味硬糖、什锦软糖三个产品,成本核算采用品种法,制造费用按产品产量分配。当期糖果产量分别为100吨、150吨、250吨,发生制造费用50万元。制造费用分配计算如表5-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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