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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从业人员必读(刘浩学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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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从业人员必读(刘浩学著) | ![]() |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行业对危险货物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且因道路运输具有的“机动”、“灵活”和“门到门”等明显特点,致使大部分危险货物通过道路运输来完成。由于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性,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完成运输任务成为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在整个运输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失。因此,必须要求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本行业管理的相关人员了解危险货物的基本知识,掌握所从事职业的相关技能和管理知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管理的法规和标准等,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令)中,明确规定要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此项工作特别重视,为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精神,交通运输部组织人员结合我国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实际情况,在修订完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培训对象的不同曾编写过相关培训教材。但由于各项法规、标准的不断更新,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等都有了新的表述和界定,故在原交通部2007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试行)》中,均按照新法规和标准等设置了试题。但一直还未有与该试题库配套的培训资料,加之原培训教材有些内容从实际培训效果来看也显得不太合适。本书的编写一是期望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有一本实用的配套教材,以适应资格考试的需要;二是对道路运输行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有一套实用的手册,着力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管理水平。
同时考虑到200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制订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而交通运输部还未下发全国统一的培训大纲、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故本书也可以作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材。
全书共分为四篇,在强调“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根据各类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资格考试的要求,且为了各地进行从业人员培训教学内容的有效把握,本书推荐对驾驶人员,应掌握第一篇的第一、二章;第二篇的第四、五、六章,第七章的第二、三节,第八章的第三节;第三篇的第九、十二章,第十三章的第二节;第四篇的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章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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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首先定义了:①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人《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②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是指从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载货汽车;③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该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2)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同时还要注意,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不能超过《道路运输证》许可的范围。
(3)在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4)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6)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7)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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